耶穌被交出去受死,是為了我們的過犯;他復活,是為了我們稱義。
(羅 4:25 ,新漢語)
學員本
方憬仁
2023 年 4-6 月成長班真理教導課程
九龍城浸信會
「因為神樂意使一切的豐盛完滿都住在祂裏面,又藉着祂使萬有與自己和好,無論是天上的,是地上的,都藉着祂在十字架上流出的血成就了和平。」(西 1:19-20)
「受造之物熱切期待,等候着神的眾子顯現。因為受造之物屈從於虛空之下,不是自願的,而是由於那位使它屈從的;其實受造之物是在盼望中屈從,這盼望就是:受造之物本身也將要從敗壞的奴役中得到釋放,進入神兒女榮耀的自由。事實上,我們知道,一切受造之物至今仍在一同呻吟,同受陣痛。」(羅 8:19-22)第1頁完
2023 年教會的主題是「基督是主•與受造萬物結連」。神創造世界後,一直護理照管至今,地屬乎神,祂又託付人去管理大地,所以關切大地及在其中的受造萬物是基督徒不可忽略的。為了配合主題,成長班今年將集中查考歌羅西書及羅馬書的內容,總題是「顛覆萬有的福音」,首季歌羅西書的副題是「萬有復和的救贖計劃」,第二季羅馬書1-4 章是「因信稱義的救贖恩典」,第三季羅 5-8 章是「聖靈賜下的終末盼望」,以及第四季羅 9-16 章是「休戚與共的信仰群體」。
有人認為世界的存在是偶然的,但聖經告訴我們宇宙存在是有目的和意義,都在說明創造主的美善,即或是狂野的掠食者或有毒傷人的動植物。「耶和華啊,祢所造的何其多!都是祢用智慧造成的,全地遍滿了祢所造之物。」(詩 104:24)「...因為天上地上的萬有,都是藉着祂創造的,包括看得見的和看不見的,無論是有權位的、作統治的、執政的,還是掌權的,萬有都是藉着祂又為着祂創造的。祂在萬有之先,萬有都靠祂聯結維繫。」(西 1:15-17)今日宇宙萬物能存在,能夠維持其運作,乃因神藉著祂的靈在基督裏一直用能力掌管著萬有,使整個宇宙能按祂的計劃運行,完成祂的目的(參來 1:2-3)。
可惜,人犯罪使受造萬物都受咒詛(參創 3),失去神原初創造美好的狀態,失去神的親密同在和祝福,且帶來人與神的關係破裂,人與人和人與受造萬物之間的關係破裂,進入虛空和敗壞的狀態,譬如人墮落後需於破裂、勞苦、困難、虛空和徒勞無功的處境下工作。「...一切受造之物至今仍在一同呻吟,同受陣痛。不但如此,就連我們這第2頁完些有聖靈為初結果子的人,也在自己心裏呻吟,等候得到兒子的名分,就是我們的身體得蒙救贖。...但我們若盼望那看不見的事,就要耐心等候。」(羅 8:19-23,25)正在受苦的受造萬物在等候神終末全然救贖的來臨,就是基督第二次再臨帶來全面徹底的更新,保羅勸勉信徒要在「已然-未然」(already but not yet)的終末張力下,堅忍等候到底。
保羅在歌羅西書針對當時異端的思想體系,力言神本性一切的「豐盛」都完完全全住在基督裏面,基督是神也是人;因著祂,神可以直接和人來往,祂是神人中間完全的中保。受造萬物所期盼的終末救贖全在基督身上,祂在十架上所作成的救贖,使人與神、人彼此之間及人與受造萬物在基督裏得以復和,這是「已然-未然」的信仰事實。祂是萬主之主,萬王之王!至終,萬有都要降服在神面前,宣認耶穌基督是主,「因為萬有都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願榮耀歸給祂,直到永遠!阿們。」(羅 11:36)
作為受造物的我們,本有造物者的形象,關顧受造萬物實際上是作為人的本分。我們盼望今年能多點思量這方面的課題,並作出相應的行動,表達我們對神的敬拜和對造物主的愛,因祂是萬有的主宰!教會全年亦將舉辦幾個講座作配合,旨在幫助信徒再思教會、生態、全球視野、社區和靈性不同範疇的挑戰,讓信徒能捕捉現今世代的圖畫,並活出信仰,實踐使命。
[註] 以上舊約經文採用和修本,新約經文採用新漢語譯本。
吳彩虹牧師(牧養主任)
第3頁完類別 | 日期 | 講題 | 內容 | 講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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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視野 | 6月25日 | 全球視野與今日宣教機遇 | 今日的世界是一個地球村,有不少跨文化的交往機會,如何作個有國際視野的門徒,將福音傳遍四方? | 羅兆麟牧師、陸倫泉牧師 | 差傳月 |
靈性 | 7月30日 | 現代人的屬靈操練 | 今日現代基督徒面對不同的靈修傳統與靈修操練,究竟屬靈操練有何基本重要原則,如何可以在不同處境中經歷生命的更新? | 林國彬牧師、曾智聰牧師 | 訓練月 |
社區 | 9月24日 | 如 何在社區中拓展福音機遇 | 今日的社區或人口有不同的轉變,教會如何在社區中拓展福音的機遇?有什麼更多元和切合現代人的方法來促進福音的廣傳? | 傳道部及差會 | 配合下半年福音雙月 |
2023年查經課本的總題是「顛覆萬有的福音」。耶穌基督大能的救贖為整個受造世界,包括人類和萬物,帶來新的創造。神的奧祕在耶穌基督裡被啟示出來,如保羅所言:「當所安排的時候滿了,就使天上的、地上的、一切所有的,都同歸於基督,以他為首。」(弗1:10)
為配合教會的主題「基督是主.與受造萬物結連」,今年所查考的《歌羅西書》和《羅馬書》,會嘗試從基督為受造世界帶來宇宙性的救贖觀,一同反思福音的整全性。過去一季,我們經已查考《歌羅西書》。由今季開始,將會分三季查考整卷《羅馬書》,分別是第一至四章的「因信稱義的救贖恩典」、第五至八章的「聖靈賜下的終末盼望」及第九至十六章的「休戚與共的信仰群體」。
「因信稱義」是《羅馬書》其中一個重要的神學主題。今季將集中查考保羅對「因信稱義」的看法。第一課會帶出整卷書信的中心思想——「......神的義就是藉着這福音顯明出來,以信為始,以信為終......」(1:16-17)。第二課講述人被罪轄制的困局,反思敬拜偶像的危機。第三至五課,第8頁完主要圍繞保羅如何重新糾正第一世紀猶太人對信仰的錯誤看法,藉此解釋「因信稱義」的真理。第六至八課,逐步討論耶穌基督如何成就「因信稱義」的救贖恩典。此外,保羅刻意提及猶太人眼中看為典範的先祖亞伯拉罕作為佐證,使人稱義的是基於人對神的信靠,而非靠著律法之功。
深信今季的內容定能幫助我們反思「因信稱義」的真理,願我們以開放的心檢視自身的信仰,容讓神的聖言更新我們的生命,使城浸家的弟兄姊妹更忠於神,一生尋道、明道、行道、傳道。
第9頁完為了配合本季查考每一課的主題內容,現從教會詩集中建議詩歌數首,以供參考選用:
每 課 主 題 | 建議詩歌(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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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課 誰的信實 | 284 有一位救贖主, 287 奇妙的救主 |
第二課 人的困局 | 271 我罪極重, 288 罪債全還清 |
第三課 神的審判 | 60 全能之神, 282 耶穌我來 |
第四課 假冒為善 | 278 求主察看, 351 我生命敬拜主 |
第五課 無力自救 | 53 祢信實何廣大, 281 耶穌擔當我罪過 |
第六課 奇異的愛 | 15 主為保障, 289 奇異的愛 |
第七課 因信稱義 | 323 信靠耶穌真是甜美, 325 我知所信的是誰 |
第八課 使無變有 | 316 當信服神, 321 有福確據 |
教會網頁(https://www.baptist.org.hk/content/view/lesson-song)上備有這些詩歌的獻唱錄音,可供參考。
首頁>資料庫>每課詩選
請在查考經文後,每位組員都分享一下「我的生命實踐」,讓神的話語更深入地塑造門徒的生命。
本周所學的功課,你會與誰分享呢?你會與他們分享甚麼信息?
小組內或外,有誰需要幫助?你或小組可以怎樣幫助他/ 她們?
邀請其中一位組員或分成 2-3 人小組作結束禱告,感謝神讓我們領受了祂的真理,為以上的需要,祈求神的幫助和供應。
第13頁完兩千多年來,《羅馬書》(下稱《羅》)在基督教歷史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後386年,早期教父奧古斯丁(Augustine)因讀到羅13:13-14而經歷悔改,後來為早期基督教的神學帶來重大貢獻;1515年,屬於奧古斯丁修院的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亦讀到羅1:17的教導,驅使他再思「神的義」與「因信稱義」的意義,觸發影響深遠的宗教改革;1738年,循道會創辦人之一的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聽到路德為《羅》所寫的序文後,內心感到異常地溫暖,讓他深深經歷惟有耶穌基督是他的拯救和保障。此珍貴經驗影響他日後對「因信稱義」的理解;1918年,瑞士神學家巴特(Karl Barth)寫下《羅馬書釋義》,此舉被形容「於自由神學家的遊樂場上投下一枚炸彈」,其觀點影響了近代神學的發展。
無可置疑,《羅》對基督教神學的發展佔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過去有人認為它勾勒出基督教信仰的綱要,包括因信稱義、人的罪性、亞當與基督的角色、復和等重要教義。與此同時,近代更多關注《羅》作為一封書信,為何保羅向羅馬教會的信徒寫下多於七千字的信函?這提醒我們先要更多了解它的寫作背景以及寫作特色,藉以嘗試明白保羅透過書信想傳遞甚麼訊息。因此,以下部分將從「歷史背景」、「文學特色」,以及「神學信息」三方面更深入認識《羅》的內容。
第14頁完1:1,7 清楚表明保羅寫信給羅馬教會的信徒,但書信內容是由德丟代筆,為保羅逐字滕寫(16:22)。雖然羅馬教會並非由保羅建立(1:13,15:22-24),但從結尾問安的部分可見保羅認識一些在羅馬的基督徒。16:3-15記載了26個名字,大部分是希臘名字,其中6個為拉丁名字(亞居拉、猶尼亞、暗伯利、耳巴奴、魯孚和猶利亞)。擁有拉丁名字反映他們融入羅馬社會較長時間。其次,只有5位明顯是猶太人,分別是百基拉、亞居拉、安多尼古、猶尼亞和希羅天。第三,有部分的名字屬於典型的奴隸和自由人的名字,包括暗伯利、士非拿、亞遜其士、弗勒干,及非羅羅古。故此,這長長的名單反映收信人有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而外邦信徒比猶太信徒相對較多。此外,信仰群體內有不同階級的人,有富人與奴隸。最後,這亦暗示了羅馬教會並非只是一間教會,而是由不同的家庭教會所組成(參16:5, 14-15, 23)。
《羅》的寫作目的眾說紛紜,若針對羅馬教會寫成時,以下幾方面可能提供了一幅大圖畫讓我們明白此書豐富的寫作目的。第17頁完
第一,1:8-15與15:17-32作為書信的開首和結尾。首尾呼應的作用是要凸顯保羅寫羅馬書最重要的目的,是期望羅馬教會能支持他前往西班牙宣教的計劃(參1:13;15:24, 28-29),包括視羅馬作為向西班牙宣教的基地及在金錢上支援其宣教費用;第二,因為羅馬教會不是保羅設立的,他們當中對保羅的身分及事工有些誤解,例如有些人認為保羅應為所傳的福音感到羞恥(1:16)、有些人毀謗保羅與伙伴曾說「讓我們作惡去成就美善吧」(3:8)等。因此,為了爭取羅馬教會的信任和支持,保羅有需要為自己辯護,澄清他們對自己的誤解。
第三,與此同時,保羅寫下長篇的內容為要疏解羅馬教會內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之間的衝突(14:1-15:13)。49年之後,當全部猶太人被逐出羅馬城,外邦信徒不再在猶太會堂聚會,他們分散於不同的家庭或地方聚會。因此,外邦信徒逐漸不再遵守過去猶太信徒重視的節期(14:5)及飲食條例(14:2)。直到54年,年僅16歲的尼祿皇帝登基後,在兩位參謀扶助下,尼祿決心勵精圖治。他未有維持父親革老丟對猶太人的嚴厲措施。故此,猶太人被准許重返羅馬城。猶太信徒後來發覺昔日聚會的地方由猶太會堂變成家庭教會,以及教會群體以外邦信徒為主,他們頓然成為小眾,教會內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的關係漸見緊張。有見及此,保羅深明教會群體內的合一是非常重要的,否則他日教會必然因持續的爭執而內耗,長遠影響作為向西班牙宣教基地的角色。第四,13:1-7亦反映當時羅馬教會在社會中公共見證的問題。當時羅馬城中因稅收過重及稅吏濫收稅項,因而引致羅馬城內的人民逃稅的事件。保羅為此向羅馬教會作出相應的教導。
第18頁完「辯論文體」是保羅在《羅》時常運用的文學技巧,最明顯的段落是2:1-5及2:17-24;不太明顯的段落是9:19-21、11:17-24及14:4-11等。「辯論文體」是希羅世界常見的修辭技巧之一,它主要是一種論述哲學和道德的文體。希臘哲學家伊比德圖的《談論集》(Discourse of Epictetus),反映「辯論文體」是一種在課堂上教學的方式。它的特色是與一個虛構的對象進行辯論。通常先以對方提出的相反意見、錯誤的結論或是難解的問題去開始討論,講者多以第二人稱直接回應對方,以及在過程中會以決絕的語氣否定對方(參3:4,6,9)。
新約學者朗格(Richard N. Longenecker)曾統計在全部保羅書信中,保羅引用舊約經文約有83次,而《羅》卻佔45次。譬如,1:17引用哈巴谷書2:4下、3:4引用詩篇50:6,或4:7-8引用詩篇32:1-2等。可見,保羅刻意在《羅》多次引用舊約聖經作為支持他的論述。另一學者海斯(Richard B. Hays)曾形容要了解《羅》的信息,先要明白保羅怎樣引用舊約聖經的經文。一般來說,新約引用舊約的方式,主要分為直接引述(direct quotation)、引用典故(allusion)和迴響(echoes)。進一步來說,當保羅引用不同的舊約經文時,並非只表面運用經文,很多時是引用並延伸那節經文在原來段落的重要意義。例如,1:17引用哈2:4下的「義人必因信得生。」,故我們要留意這節經文在哈巴谷書的脈絡中原有的意義。第19頁完
承上,保羅在《羅》多次引用舊約經文。在1:18-8:39的部分,保羅多次引用關於亞當與夏娃墮落的創世故事(創2-3章),去闡釋神對人及整個受造世界的救贖故事,包括3:23;5:12-21;7:7-13;8:19-22;8:28-30。神的救贖故事始於人類始祖亞當因悖逆神,使罪和死亡的權勢進入世界,為人類與受造萬物帶來宇宙性的影響(5:12,14-19;另參林前15:21-22, 26)。而耶穌基督要成為新亞當(new Adam,見5:14),因祂的順服、恩賜和義行(5:12-21;另參林前15:21-22)逆轉了舊亞當的悖逆和過犯,為整個受造世界帶來宇宙性的拯救,包括人類與受造萬物。
A. 1:1-7 問安部分
B. 1:8-15 祈禱與感恩
A. 因信稱義的救贖恩典 1:16-4:25
i. 1:16-17 中心思想
ii. 1:18-2:11 人的困局
iii. 2:12-3:20 神的律法
iv. 3:21-4:25 人的出路
1部分內容取自方憬仁:〈從羅馬書看受造萬物之救贖:人與萬物休戚與共的福音〉,《城內城外》,2023年2月,頁5。
第20頁完B. 聖靈賜下的終末盼望 5:1-11:36
i. 5:1-21 救贖帶來復和
ii. 6:1-7:25 基督徒的生活
iii. 8:1-39 聖靈中的生命
iv. 9:1-11:32 救贖故事的高峰
v. 11:33-36讚美詩
A. 休戚與共的信仰群體
i. 12:1-12:21 以愛為基礎的新群體
ii. 13:1-14 教會的公共見證
iii. 14:1-15:13 堅強與軟弱
iv. 15:14-33 發出宣教的邀請
A. 16:1-16 問候
B. 16:17-23 最後的教導
C. 16:25-27 讚美詩
「神的義」(Righteousness of God)是《羅》神學的中心信息,1:17上形容「神的義就是藉着這福音顯明出來」。反過來說,耶穌基督的福音將神的義啟示出來。換言之,「神的義」是不能抽離耶穌基督的福音來討論。因為耶穌基督是啟示本身,祂的十架事件啟示了神對人及整個受造世界的救贖。
2部分內容取自方憬仁:〈從羅馬書看受造萬物之救贖〉,頁5。
第21頁完眾所周知,「因信稱義」是《羅》其中一個重要的神學主題。然而,為何保羅提出「因信稱義」的教導?反過來說,對保羅而言,世人究竟面對著甚麼困境?上文曾提及保羅在《羅》多次引用有關亞當與夏娃墮落的創世故事(創2-3章)。5:12,14-19清楚地描述人類始祖亞當因悖逆神,使罪和死亡的權勢進入世界,為人類與受造萬物帶來宇宙性的影響(另參林前15:21-22, 26),使世界失去神創造的秩序。人被罪轄制的本性,使人「不能不犯罪」。同時,受造萬物亦因亞當的罪而受咒詛,故此他們一直處於虛空和敗壞中。他們不復昔日被創造時的美好,更朝向敗壞的終局(8:20-21)。
耶穌基督是轉化萬有的起點,祂以神的大能介入這個被罪和死亡權勢所轄制的世界,為整個受造世界帶來新的創造。
5:12-21形容耶穌基督為「新亞當」(new Adam),因祂的順服、恩賜和義行(另參林前15:21-22)逆轉了舊亞當的悖逆和過犯,為整個受造世界帶來宇宙性的拯救。神以信實不變的愛看待祂創造的世界以及人類,故此耶穌基督藉著十架上經歷死亡與復活顯出神的大能,為要戰勝罪和死亡的權勢(參林前15:26),為整個受造世界帶來新的創造,恢復神創造的秩序。從此,人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得稱為義(羅3:21-26; 第22頁完5:9,16,18-19),同時又被聖靈轉化生命(羅8:2,10;關於聖靈與律法的關係將於下一季查考)。凡信靠耶穌基督的人,能從罪和死亡的權勢中解救出來,人從此得著「能不犯罪」的自由。
「義」(righteousness)一字在舊約聖經中有豐富的意義,第一,可指人有「正確的行為」,特別是形容神的子民有否遵行神的話語,進一步來說,這反映神的子民有否與神有恰當的關係;第二,在古代以色列的法庭,「義」可代表審判官(judge)公正地為案件作出公義的判決。與此同時,對受審判或仲裁的人來說,「義」可指那人的道德品格(moral character),或是判決宣稱的地位(status),有罪或無罪;第三,從神與以色列的恩約中理解,「義」是指信實的神必然記念祂所揀選的以色列,神定會拯救、解救及最終為以色列平反(vindicate);第四,從神是創造萬有的主來看,神在恩約中的信實,不只限於神與以色列,更是延伸到神與受造萬物的關係。這引申到神在終末時宇宙性的審判與拯救。
進一步來說,神的義在《羅》的表達,須從耶穌基督的福音來理解,因3:22清楚表明「那就是:神的義藉着相信耶穌基督,臨到一切相信的人身上。」3:21-26表明當人面對神在終末時的審判,沒有人能在神面前因遵守律法能被稱為義。因此,神在律法之外,藉著耶穌基督在十架上的死亡成為贖罪祭,去顯明並設立第23頁完了「神的義」。凡一直信靠耶穌基督的人便得著「神的義」,他們「被稱為義」,直到終末審判之時(3:24;另參3:28,5:1)。
總括來說,在耶穌基督的福音下理解,「神的義」最接近以上第四點的描述。耶穌基督的福音述說神對整個受造世界的拯救故事。面對被罪和死亡權勢所轄制的世界,世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一個義人。信實不變的神記念所造的受造萬物,藉耶穌基督介入世界並在十架上經歷死亡與復活,藉以扭轉舊亞當帶來罪和死亡。與此同時,耶穌基督應許凡信靠祂的人要被稱為義,並在終末的審判中施行圓滿的救贖。
舊約先知常以「耶和華的日子」或「到那日」表達終末的盼望(見賽13:6,9;結30:3;珥1:15; 2:1;摩9:11;亞8:6)。猶太傳統認為現今的世代是彎曲悖謬的,因罪和死亡的權勢影響著整個世界。但當彌賽亞介入之時,這意味著人類歷史進入新世代。神將會重奪世界的主權,並將邪惡權勢消滅,最終會解救神的子民。換言之,這是終末的開始,亦是新創造的開端,同時也是神最終審判的時刻(賽65:17; 66:22)。然而,對保羅來說,耶穌基督的介入的確代表終末經已開展。藉著祂的死亡、復活、升天為整個受造世界帶來新的創造。不過,耶穌基督的拯救工作尚未圓滿實現。不論是人類或是受造萬物仍等待著神最終的拯救。當基督再臨之時,即是神國度的彰顯。神的管治在地上完全臨在(啟21-22章)。受造萬物將會在基督裡同歸於一(弗1:10),並且迎接神終末的審判(5:9;13:11-12)。第24頁完
在新創造之下,每個信徒藉著浸禮與基督聯合,成為基督身體的一部分(6:1-14;12:4-5)。他們成為新造的人,過去被罪扭曲的人性得以恢復(林後5:17;加6:15)。他們不再是罪的奴僕,反成為義的奴僕(6:15-23)。為此,信徒的生命靠著聖靈得著轉化;他們不再遵從世人敗壞的心,做出各樣不當的事情(1:18-32)。相反,保羅勸勉信徒們要獻上身體當作活祭,回應基督的愛(12:12)。信徒們在基督裡學習成為休戚與共的信仰群體(12:9-15:13)。
進一步來說,教會被揀選作為屬神子民新群體,延續昔日以色列人的使命,並成就神普世的救贖應許(15:8-23)。對保羅而言,宣教乃是教會的本質。正如他言說的福音:「我不以福音為恥,因為這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每一個相信的人;先是猶太人,然後是希臘人。」(1:16)因此,不論是宣教或是傳福音不只是使徒保羅的使命,而是整個教會的使命,為要讓更多人經歷福音的大能,得著耶穌基督的救贖(1:5)。
《新漢語譯本》版權屬漢語聖經協會,蒙允准使用
一、獨特的問安部分 (1:1-7)
二、預示書信的目的 (1:8-15)
三、義人必因信得生 (1:16-17)
1:1-17 可算是全書的導言,因它提及不少《羅》重要的主題。整段經文可分為三部分,第一是書首的開首部分(1:1-7),保羅刻意加插一段關於福音的簡述,值得我們留意;第二是感恩的部分(1:8-15),暗示此信的首要的寫作目的,預備仔細闡述福音的內容;第三是全書的命題(1:16-17),介紹神的義與福音的關係,以及因信稱義的教導。
請先自行思考以下問題及寫下你的領受/感想或疑問。(附相關經文背景、解釋等,有助進深反思和討論。)
按保羅書信的格式,在開首部分一般順序是寫信人、收信人、問候、及感恩祈禱。比較其他保羅書信,保羅在《羅》刻意於寫信人與收信人中間,加插一段關於福音的簡述(1:2-6),藉此帶出耶穌基督的身分。第28頁完
1:1 面對不是由自己建立的教會,保羅先以三方面介紹自己,按次序是「基督耶穌的僕人」、「蒙召作使徒」、「奉派去傳神的福音」。這反映他的身分在基督裡是一個僕人,全然降服並委身於耶穌基督。同時,他亦強調自己擁有基督耶穌使徒的權柄。
此外,「蒙召」一字在 1:1-7 共出現三次,分別是 1:1, 6,7。可見,保羅強調不論自己或是羅馬信徒同是蒙基督的呼召成為聖徒,藉此建立彼此共同在基督裡的關係。最後,「奉派」一字以現在完成時態表達(perfect tense),加強語氣去表明自己是被神分別出來去傳神的福音。
1:2-6 主要帶出「神的福音」這主題。首先,第 2 節形容這福音是源自神,並透過眾先知應許的。第 3-4 節進一步介紹這福音關乎於主耶穌基督。保羅從肉體和屬靈兩個向度形容耶穌基督的身分。在肉體上,耶穌是大衛的後裔,表明祂是舊約先知預言那位彌賽亞的身分。在屬靈上,耶穌基督藉著聖靈的能力從死裡復活,更重要的是祂被神立為「神大有能力的兒子」。「死而復活」呼應著但以理書第 7 及 12 章有關終末時的景象。這不單顯出耶穌基督的介入帶來終末的開始,亦顯出神拯救的大能。 第29頁完
5-6 節 延續第 1 節有關保羅使徒的身分。第一,保羅以「恩典」與「使徒職分」並排,為要表達其使徒職份是出於神的恩典。第二,經文由「我」改為「我們」來表達,目的是暗示羅馬信徒同樣地領受了神的恩典和使徒的職分,從而帶出使徒職分的重點——向萬民傳揚基督的福音,使人歸信尊崇基督的名。
「因信而順服」這片語是《羅》的關注(另見 16:26),其意思是因著信而有的順服表現,而順服的對象乃是耶穌基督。換言之,「信」與「順服」是一體相面,兩者不能分開理解。
1:7 是收信人的部分,保羅以「為神所愛」及「蒙召作聖徒」描寫羅馬信徒的身分。此外,這反映羅馬教會並非是一間堂會,他們是由不同家庭教會組成(詳見《導論》,15 頁。)
問題討論
1:8-15 與 15:17-32 具有首尾呼應的作用,指出《羅》首要的寫作目的。保羅暗示並期望羅馬教會能支持他前往西班牙宣教的計劃(1:13;15:24, 28-29),包括視羅馬作為向西班牙宣教的基地,以及在金錢上支援其宣教工作。
1:8 保羅為羅馬信徒感恩,表明對他們的欣賞,並肯定他們的「信心傳遍了天下」。第一,「信心」很大機會是指對方的順服表現(參 1:5;16:19),意思是羅馬信徒回應神的恩典並委身於基督的表現。第二,「傳遍」屬於被動語態(passive voice),暗示羅馬信徒具信心的表現已被其他信仰群體傳揚開去。
1:9-12 分兩個部分。9-10 節表明神能為保羅作證,他時常為羅馬信徒不住禱告,希望他日有機會到他們中間。11-12 節進一步交代,保羅非常渴望能與他們分享一些屬靈的恩賜。雖然他未有表明是甚麼,很可能是指保羅對他們的牧養關懷,以致他們得以堅固,屬靈生命得以成長。然而,12 節流露出保羅希望與羅馬教會建立團契的關係,達到互相施予和接納的互惠果效。
13 節再次表明保羅從前早已多次想到羅馬傳揚福音,目的是在他們中間得些果子,但是現今仍受到攔阻。「果子」有雙重意思:第一,按 1:11 的理解,這可指他們在基督裡的生命成長;第二,根據 15:28,保羅同樣以「果子」形容外邦教會給耶路撒冷教會的捐獻,這暗示保羅希望羅馬教會能支持他的宣教工作(稍後 15:24, 28-29會清楚表明他的請求)。換言之,在施與受的互惠關係下(見 11-12 節),保羅期望當他牧養關懷羅馬教會,幫助他們解決教會當前的問題後,能得到他們在金錢上的支持。
14-15 節為感恩段落的小結。保羅以「希臘人與未開化的人」和「聰明人與愚笨人」作了公整的平行句。雖然保羅有機會將希臘人等同於聰明人,未開化的人等同於愚笨人,但更大機會的是指所有外邦人,這理解呼應著 1:1-7 保羅作外邦人的使徒身分的使命。
最後,保羅明言「殷切期望把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原因有二。第一,羅馬信徒對保羅早已有些誤解,加上羅馬教會並非保羅所建立,而他廿多年來也未曾到訪過羅馬教會。故此,保羅再三強調自己一直期望將福音傳給他們。第二,保羅現正透過《羅》向他們闡述福音的內容,亦是 1:16-17 的引旨。
問題討論
相比 1:2-6 的福音簡述,1:16-17 精煉地將不同的主題串連起來,包括「福音」、「大能」、「神」、「拯救」、「信」、「神的義」、「顯明/啟示」、「稱義」等。因此,短短兩節經文起了提綱挈領的作用,將整卷《羅》的重點勾勒出來。
1:16 的開首,原文有「因為」( γάρ )一詞作連接詞,顯示下文解釋 15 節為何保羅殷切期望將福音也傳給羅馬的信徒。保羅不以福音為恥,相反,他為福音引以為榮。他的宣稱暗示著他曾因所傳的道而備受批評或誤解(3:8)。第一,在希羅文化下,保羅到處宣揚一位死在羅馬人眼中視為羞恥的十架上的耶穌,故此他被外邦人輕視。第33頁完第二,他時常受到猶太人的攻擊和誤解,甚至在傳道生涯中,多次被囚被鎖被羞辱,身分和地位被禠奪,連同伴親人亦險受牽連等。雖然如此,保羅卻不怕他人的批評,在任何景況中仍堅定信靠神。
保羅在 16 節下再以「因為」一詞解釋不以福音為恥的原因,保羅肯定這福音是「神的大能」。表面上,這兩節經文未曾提及耶穌基督。然而,「神的大能」代表著神如何透過耶穌基督的死亡和復活彰顯祂的能力,克勝罪和死亡的權勢,使整個受造世界以及人得蒙救贖(詳參《導論》,21-24 頁)。對人來說,這福音是普世性的,為要拯救每一個相信的人。換言之,這帶出「信」與「拯救」的關係。
17 節上形容「神的義就是藉着這福音顯明出來」。反過來說,耶穌基督的福音將神的義啟示出來。因此,神的義核心是耶穌基督,祂是啟示本身。人藉信靠基督而得救。(有關「神的義」的討論,將於第六課再作詳細解釋;另參導論,23-24 頁)接著,保羅進一步解釋「以信為始,以信為終」,原文直譯是“from faith to faith”的片語,重點是「誰的『信』?」
首先,17 節下保羅引用了哈 2:4「義人必因信得生。」從原文觀察,保羅刻意不提及屬於「誰的『信』」。《七十士譯本》的翻譯是「義人必因『他的』信得生。」,意思第34頁完是神必使相信祂的義人得以存活;而《馬所拉抄本》的翻譯則是「義人必因『我的』信得生。」,意思是神必因祂自己的信實使義人得以存活。
其次,哈巴谷書的背景是因猶大人對神不忠,未有遵守神的話語,因而招致神的懲罰。哈巴谷書的主旨就是神鼓勵猶大人,即使面對巴比倫人的侵擾時,他們仍要相信神是信實的,神必然施行拯救。在拯救來臨之前,他們要專心等候神並遵守祂的話語(哈 2:3;3:16-19)。概括地說,哈巴谷書同時反映神信實的屬性,以及人須持續地信靠神,即人對神的忠信。在這脈絡下理解,「義人必因信得生」是指信實不變的神應許凡對祂忠信的人,必得稱為義並得以存活。
總括來說,當保羅引用哈 2:4 時刻意不提及屬於「誰的『信』」,目的是帶出人被神稱為義,必然是建基於神信實不變的愛,因著耶穌基督的拯救,人才能以信心回應神。同時,保羅藉哈巴谷書提醒信徒的信心並非停留在認知層面,而是透過持續地委身基督而顯示出來。由此可見,「以信為始,以信為終」,我們可理解為「以『基督的信實』為始,以『人的忠信』為終」。
第35頁完「我不以福音為恥,因為這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每一個相信的人;先是猶太人,然後是希臘人。其實,神的義就是藉着這福音顯明出來,以信為始,以信為終。正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 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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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必須討論的問題/完成的段落
下一課我們將會查考「第二課:人的困局」,請大家預先備課,以致在查經時有更深入的分享和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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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人選擇敬拜偶像 (1:18-23)
二、敬拜偶像招致敗壞 (1:24-32)
在 1:18-3:20 的部分,保羅開始闡述世人的困局——因犯罪而招致神的審判。不論是外邦人或是猶太人,同樣都在罪惡的權勢下,被罪轄制,並陷入神的憤怒之中。說明世人無法自救的困局,惟靠耶穌基督大能的救贖,才能得拯救(3:21-4:25)。特別在 1:18-32 經文中,保羅主要描寫人按己意敬拜偶像,行了各樣不義的事情,自取敗壞,引致神的憤怒。
請先自行思考以下問題及寫下你的領受/感想或疑問。(附相關經文背景、解釋等,有助進深反思和討論。)
1:18-23 保羅從神的創造帶出創造主與受造物本來應有的關係,解釋不虔不義的人如何以不義壓制真理。這段落可分為兩個部分,分別是神透過受造世界向世人顯明祂的大能和神性(1:19-20),及世人縱然知道神的存在卻選擇敬拜偶像(1:21-22)。
第40頁完1:18 是19-32節的主題句,引申下文解釋人如何「不虔不義」,以致神的憤怒臨到。有幾方面值得注意。第一,比較18節上與17節上,可見其相似性(見下方)。保羅強調神的義與神的憤怒都是從神而來的,是福音的一部分。同時,這顯明神既是慈愛又公義的屬性。第二,神的憤怒不止是表達神的情感,而是代表神的審判。按舊約傳統,神在終末的日子(或稱「耶和華的日子」或「到那日」,詳見《導論》,24頁)將會從天降下,在地上統治作王並向全地施行審判。第三,「顯明」一字是現在時態(present tense),這代表因著耶穌基督的福音的啟示,終末經已開展,但神最終的審判仍待基督再臨時進行。(關於神的審判的主題將於第三課再作詳細討論)
「其實,神的義就是藉著這福音顯明出來⋯⋯」(17節上)「原來,神的憤怒從天上顯明出來⋯⋯」(18節上)
19-20節 對保羅而言,神的事情已透過祂所造的萬物向人啟示祂自己,並顯明了祂的大能和神性。換言之,世人應該能藉受造世界知道背後的創造主。因此,保羅認為人沒有任何理由不認識神。可見人自義自恃,竟摒棄神。第41頁完
21-23節 因著創造主與受造物本來應有的關係,世人應當尊神為神。然而,問題是世人有否選擇敬拜創造天地的獨一神。21節,保羅再次指出他們應當知道神,卻選擇不以神為神去讚頌和感謝祂。換言之,他們既不承認神是滿有大能的創造主,又不願意承認祂的創造恩典。此外,當人不以神為神,選擇不敬拜祂時,他們便是敬拜偶像。「虛妄」一詞在《七十士譯本》往往形容拜偶像相關的事情(王下17:25;耶2:5)。此外,保羅在《羅》時常論及人的「心」(2:5,15,29;6:17;8:27;9:2;10:6,8等),「心」是代表人的中心,包含人的感受、思想、意願、與神與人的關係。故此,當人不敬拜神,人的心便被罪的權勢所蒙蔽,以及心被昏暗。
23 節,保羅用當時流傳的猶太著作《所羅門智慧書》(Wisdom of Solomon,下稱:《智慧書》),去形容人拜偶像相關的情況,藉以描述人敬拜受造之物,特別是有關埃及文化敬拜動物的習慣,相信這文化已存在於羅馬。並且,保羅以「必朽壞的⋯⋯造像」與「不朽壞的神的榮耀」作鮮明的對比,凸顯敬拜偶像的愚拙。此外,保羅運用「榮耀」、「造像」、「取代」的詞彙,造成迴響(詩106:20;耶 2:11)。這勾起以色列人出埃及時敬拜金牛犢的事件。保羅一方面指控外邦人拜偶像,同時亦暗示猶太人均落入敬拜偶像的罪。保羅藉 1:22-23 讓人明白拜偶像是所有惡行的根源,正如《智慧書》所指:「崇拜虛第42頁完無的偶像,實是萬惡的起源、由來和結局。」(14:27,周兆真譯)
問題討論
1:24-32 主要由三個「任憑」組成(24, 26, 28 節)。「任憑」的意思是「移交」(hand over)。換言之,當人偏行己路,神容讓人隨從自己的決定,將他們移交給罪惡。同時,保羅又以三個「取代」(23, 25, 26)來解釋神「任憑」他們敗壞的原因。第43頁完
23 節曾提及他們以敬拜偶像取代敬拜神,而 25 節再次申明拜偶像的問題,並責備他們竟以謊言取代神的真理,這呼應 1:18 的主題。《智慧書》也曾形容拜偶像是扭曲性關係的開始,這將會毀壞生命(14:12)。因此,26-27 節描述女性及男性以違反自然的性關係取代神創造秩序下的自然性關係(參利 18:22;20:13)。換言之,保羅在此處解釋當人不以神為神,選擇敬拜偶像。這導致人的思想、身體及心靈都受影響,最終帶來道德的問題。甚至會每況愈下,由性方面的罪(24, 26-27 節),再到各樣不義的事情(29-31 節)。
接著,24 節與 26 節的「任憑」是遞進的關係,罪由私慾開始,再到身體犯罪。換句話說,24 與 26-27 節主要責備那些拜偶像的人隨著可恥的情慾,以違反自然的性關係取代神創造秩序下自然的性關係,包括同性性行為及異性間以違反自然的性行為。這些行為違反了神創造的秩序,就是男女之間自然的性關係。
關於第三個「任憑」,保羅在 28-31 節進一步描述拜偶像的人不單玷污自己的身體,他們更會傷害到他人。保羅列出了廿多項的罪行,包括「有諸內而形諸於外」的,也有顛覆人與人關係的惡行,當中可分為三個類別。第一,描述人充滿了不義、邪惡、貪婪;第二,形容一些第44頁完邪惡動機有機會衍生罪來,包括嫉妒、殺機、紛爭、詭詐、惡意;第三,由忤逆父母開始最後的五種罪行,保羅更刻意運用希臘字母“α”作那五個形容詞的開首。目的是加深讀者的印象,藉以提醒他們避開那些惡行。
32 節形容他們雖知道神的定規,卻明知故犯,執迷不悟,甚至贊同別人去做。保羅更明言做這些事的人,必招來「死的結局」,這暗示神終末的審判(1:18)。
總括而言,罪的開始是由不以神為神,選擇不敬拜神開始,(敬拜或事奉是指遵守神的話語的意思。見申 6:13-15;羅 12:1,這主題將於第四季再詳述)。當人不以神為神而轉去敬拜偶像,最終其思想(21, 28 節)、身體(24節)及心靈(24 節)都被罪玷污,陷在罪的網羅中。人雖有神的形象,但其形象卻被罪扭曲,衍生出各樣的罪。
問題討論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把他當作神來讚頌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想反而變得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羅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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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必須討論的問題/完成的段落
下一課我們將會查考「第三課:神的審判」,請大家預先備課,以致在查經時有更深入的分享和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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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按真理公平審判 (2:1-11)
二、遵守律法蒙神稱義 (2:12-16)
2:1 以「所以」作開首,延續 1:18-32 關於世人因拜偶像而被罪轄制,因而伏在神審判下的主題。因此,2:1-16 進一步探討神終末的審判的對象是世人,特別是自居擁有律法的猶太人。這段落可分為兩個部分,分別是 2:1-11 論及「評斷別人的人」同樣地受神的審判,因神並不偏待人,以及2:12-16 清楚地指出神要求猶太人遵守律法而非擁有律法。
請先自行思考以下問題及寫下你的領受/感想或疑問。(附相關經文背景、解釋等,有助進深反思和討論。)
保羅轉以「辯論文體」(diatribe)與「你這評斷人的人」的對話,逐步帶出猶太人與外邦人將會同受神的審判。
在 2:1,保羅的寫作對象突然轉成「你」的代名詞(單數),這顯示保羅正運用「辯論文體」的文學技巧,與一個虛構的對象進行辯論來進行教導(詳參《導論》,19頁)。這表達方式的好處是不指明對象是誰,邀請讀者同時從發問者與回應者的角度理解和思考。簡言之,2:1-11的邏輯是:第1節表明「你這評斷人的人」都是行各樣的惡事(1:18-32),叫人無可推諉;第2-4節以兩個反問句嘲諷對方,竟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第5-11節則說明神第50頁完是不偏不倚,祂必按照各人的行為審判各人,包括猶太人及希臘人。
在這脈絡下,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2:1-11重現很多1:18-32的主題,例如「無可推諉」(1:20 ; 2:1)、「神的憤怒」(1:18 ; 2:5, 8)、「不義」(1:18, 29 ; 2:8)。這顯示 2:1-11延續1:18-32的討論,對保羅來說,究竟「世人」的困局是否包括猶太人?第二、2:1-5多次出現「你這評斷人的人」(2:1, 3)究竟是誰?無疑,「你這評斷人的人」是指猶太人。按《智慧書》的傳統,猶太人因擁有律法而自居認識神,甚至自恃不像外邦人般敬拜偶像。換言之,對猶太人來說,他們認為自己免疫於敬拜偶像的網羅。第三,不過保羅卻反對《智慧書》的觀點,他認為猶太人同樣亦陷入敬拜偶像的網羅中(參第二課42頁)。故此,保羅在2:1-5提醒猶太人不能逃脫神的審判,所以警告他們在審判蒞臨前應當悔改。
6-11 節呈對稱結構,強調神必按各人的行為施行公義的審判(2:2, 6, 11),包括猶太人及希臘人。根據馮蔭坤的分析,結構如下:第51頁完
另外,2:6-11提及兩次「猶太人、希臘人」(另見1:16),其次序反映了神救贖歷史的工作。神先揀選猶太人作祂的子民並與他們立約,但他們未有回應神的呼召,反而不斷離棄神。因此,信實不變的神藉耶穌基督在十架成就救贖,大能的福音亦由猶太人中間傳開,及至外邦人。「猶太人、希臘人」是指全人類,不論是與神立約的猶太人或是外邦人,所有人在終末時,將要在公義的神面前接受審判。
問題討論
「律法」(νό μος)一字在 12-16 節共出現 9 次。有時指向猶太的「律法」,有時解作一般的「法律」。明顯地,保羅加插「律法」的討論進一步揭開「你這評斷人的人」的身分,並藉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比較,再一次強調神不偏不倚的公義特質。
2:12-16 正解釋不論是擁有律法的猶太人或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同樣須接受神的審判,所以猶太人不比外邦人優越。因為神看重的並非是否擁有律法,而是遵行律法(2:13)。保羅在此段的邏輯是:12-13 節呼應神是不偏不倚的主題,他提出關於律法的普遍原則,在「律法」之外或是之下,均將要受審判及滅亡;繼而人被稱義是因遵守律法而非聽見律法。因此,猶太人同樣因犯罪而第53頁完54受審判。接著,14-16 節則描述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但他們可能行合乎律法的事。
這段落衍生兩個問題,第一,保羅是否相信外邦人按著本性完全取悅神,按其內心的律而得到神的拯救?第二,「神必按各人的行為作審判」是否與「因信稱義」有衝突?
保羅對以上兩個問題作出「否定」的回覆。首先,按經文脈絡理解,2:12-16 的目的並非要提出外邦人在審判時能按其行為被稱義,而是強調神是不偏不倚的公義。理論上,外邦人或會按著本性行合乎律法的事。不過,保羅是以假設語氣(subjunctive mood)表達,提出一個可能性,為要凸顯神是不偏待人。其後,保羅在第 3 章多次明言「所有人都在罪惡之下」(3:9)、「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3:10)、「所有人都偏離正道」(3:12)及「因為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3:23)。換言之,保羅提出外邦人能按著本性行合乎律法的事,只是假設性問題。
其次,不論是猶太傳統(詩 62:12;箴 24:12;耶 17:10等)或是希羅文化(Seneca, Moral Epistles 20.1),按其行為受賞罰是當時非常普遍的教導。在他們眼中,保羅強調神必按各人的行為作審判(2, 6, 11 節),目的不是第54頁完提出人如何能靠著行為稱義。再者,將第二章與第三章並排看,便會發現保羅先強調神的公義,再談神的慈愛。神的公義與慈愛是一體兩面,不能分開(詩 62:12; 耶32:18-19)。故此,保羅並非主張靠著行為稱義,而是強調神必以公平公正的原則審判世人,無人能逃避神的審判。
問題討論
「神必按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因為神並不偏待人。」(羅 2:6,11)
我已帶領組員一起背誦經文。
備註: *必須討論的問題/完成的段落
下一課我們將會查考「第四課:假冒為善」,請大家預先備課,以致在查經時有更深入的分享和領受。
第57頁完《新漢語譯本》版權屬漢語聖經協會,蒙允准使用
一、自傲與假冒為善 (2:17-24)
二、行割禮在於內心 (2:25-29)
承接 2:12-16 關於行律法與被稱義的主題,2:17-24 進一步指出猶太人未有按真理而行,違反了與神的恩約。這段落可分為兩部分,分別是 2:17-24 關於保羅對猶太人的指控,及 2:25-29 闡述割禮與行律法的關係。第59頁完
請先自行思考以下問題及寫下你的領受/感想或疑問。(附相關經文背景、解釋等,有助進深反思和討論。)
在 2:17-24 保羅運用高超的修辭技巧,配以「辯論文體」的方式,帶出猶太人未有履行神的呼召,並違反神的恩約,招致神的審判(呼應 2:1)。本段經文以兩組「五」和一組「四」構成,分別是 17-18 節以五個片語描述猶太人的身分、19-20 節又以五個片語定義猶太人的使命、21-23 節再以四個問題帶出對猶太人的指控。
17-18節 保羅的寫作對象再次轉成「你」的代名詞(單數)。相比2:1,保羅終於揭曉其對象是猶太人。第一,為了加強語氣,保羅刻意加上第二身「你」的代名詞,並且放置在「猶太人」的前面,藉以凸顯猶太人的自恃。第二,保羅以五個片語描述猶太人的身分,包括「自稱為猶太人」、「以律法為倚靠」、「仗着神誇口」、「知道他的旨意」、「能夠辨別」。換言之,猶太人自以為比外邦人更優越,因他們蒙神揀選,在恩約中成為神的子民,擁有神所賜的律法。他們自恃擁有律法,即代表有神同在,又能知道並分辨神的旨意。正如猶太著作《巴錄二書》(2 Baruch)所言:「我們仰望你,因為你的律法與我們第60頁完同在。我們知道只要遵守律法便不會跌倒。我們常被祝福⋯⋯因為我們是你的子民,從你——唯一的神那裏得到律法。律法必定幫助我們,並以超越的智慧堅定我們。」(周兆真譯)
19-20節 保羅再以五個片語定義猶太人的使命,包括「瞎子的嚮導」、「在黑暗中的人的光」、「愚昧人的指導」、「小孩子的老師」、「在律法中得到知識和真理的典範」。換言之,對猶太人而言,他們本擁有律法,理應能知曉神的真理和旨意。按以賽亞先知的傳統,他們既視外邦人為「瞎子」、「黑暗中的人」、「愚昧人」及「小孩子」(賽42:6-7;49:6),所以理應有責任教導外邦人認識神的真理。然而,保羅在19節諷刺他們「又自信是⋯⋯外邦人的『嚮導』、『光』、『指導』、『老師』」。
21-22節以破折號表達新句子的轉變。保羅改以四個反問句帶出對猶太人的指控,包括不教導自己、偷竊、通姦、搶劫廟宇。這令人想起神藉耶利米先知斥責猶大人拜偶像的罪(耶7:9-11)。接著,保羅為猶太人的罪行寫下總結(23節),「以律法誇口」呼應17節猶太人因擁有律法而驕傲的優越感,但他們「卻違反律法而羞辱神。」換言之,保羅指責他們假冒為善,「說一套、做一套」。第61頁完
24節 除了「自傲」和「假冒為善」,保羅認為猶太人的核心問題是未有按真理而行,違反了與神的恩約(23節)。因此,保羅引用《七十士譯本》的賽52:5下,指猶太人落入被擄的景況,不單止歸咎於外邦人的邪惡,亦是猶太人中間有不忠的人,因此神的名在外族人當中受褻瀆。在此,保羅對猶太人作評價,因他們的不忠,未有按恩約的要求而遵守律法,更無法成為外邦人的光(賽49:6;羅2:19)。換句話說,因猶太人的惡行,使外邦人卻步,不想認識真神。這變相窒礙了神的拯救工作,使神的名在列邦中被羞辱。
留意,保羅在17-24節並非指第一世紀的所有猶太人是假冒為善,或是指斥整個猶太教是偽善的宗教。保羅此處針對的是那些典型猶太人的自恃。並且,保羅想指出,擁有律法的猶太人理應踐行所教導的真理,然而,整個猶太群體也未能做到言行一致。
問題討論
承接 2:17-24 有關對猶太人的指控,保羅在 2:25-29 以猶太人非常看重的割禮作為例子,解釋受割禮與行律法的關係,藉以重新定義猶太人及割禮的意義。
割禮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創 17:10-11),及至出埃及時,當神頒下律法時,重申割禮的要求(利 12:3;另見書 5:2-9)。換言之,凡接受割禮的人代表他們是屬乎神的子民,是在神的恩約之中。進一步來說,割禮、守安息日和遵守飲食條例是猶太人遵守律法的表現,以外在的、可見的踐行從異邦文化中分別出來,藉此顯明他們作為神子民的獨特身分。
25 節以猶太人非常看重的割禮作為例子,闡述遵守律法的真義。保羅指出受割禮與行律法的關係,表示受割禮的確是神恩約的記號,反映神的揀選和應許。然而,保羅提出惟有行律法,受割禮才有益處,使他們得到神在恩約下的應許。相反,保羅說出令人震撼的宣稱,假如違反律法,即使受了割禮也等同於未受割禮一樣。故此,保羅清楚說明作神子民的關鍵,在於有否遵行律法,順服神的心意。同時,保羅並非否定受割禮的意義,而是帶出受割禮並非遵行律法的全部。假若受割禮,卻沒有遵行其他律法的要求,便不是猶太人。
26-27 節保羅進一步逆轉猶太人的思想。因為猶太人相信在終末審判時,他們會聯同神一起審判不義的外邦人(啟 20:4;《智慧書》)。不過,保羅卻說在終末時,「受了割禮卻違反律法的猶太人」反被「那生來未受割禮卻遵守律法的外邦人」施行審判。此外,26-27 節與 2:12-16 相仿,保羅以假設性問題論證他的觀點,指出假如外邦人能遵行律法的要求,豈不算是受了割禮嗎?故此,保羅並非為提出只要外邦人遵行律法的要求,便蒙神稱義。這只是假設性的論證。
28-29 節 保羅按舊約聖經提醒作猶太人的首要要求,不是靠外在的割禮,而是內心的割禮(利 26:41;申 10:16;耶 4:4, 9:25-26)。換言之,神要求的是人內心真誠的悔第64頁完改和順服。可是,神深明猶太人無法靠自己達至內心真誠的悔改和順服,他們需要神大能的幫助。故此,神應許另立新約,並將律法放在他們裏面,寫在他們心上(耶31:31-34 ;另參結 36:26-27)。這樣才能得到從神而來的稱讚。
進一步來說,保羅暗示內心的割禮須靠著神的恩典。藉著耶穌基督的死亡和復活,帶來神與人立下新的恩約,並藉聖靈的能力改變人的內心,促成內心的割禮(加 5:6,6:15)。保羅為「真猶太人」及「真割禮」重新寫下定義,這亦為保羅宣講的普世福音留下伏筆,這將於第六課查考。
問題討論
「其實,是不是猶太人在於內裏;是不是割禮在於內心,靠賴的是聖靈,不是條文。」(羅 2:29 上)
我已帶領組員一起背誦經文。
備註: *必須討論的問題/完成的段落
下一課我們將會查考「第五課:無力自救」,請大家預先備課,以致在查經時有更深入的分享和領受。
第67頁完《新漢語譯本》版權屬漢語聖經協會,蒙允准使用
一、信實不變的神 (3:1-8)
二、被罪轄制的人 (3:9-20)
在 1:18-3:20 的部分,保羅逐步解釋「世人為何必須被耶穌基督救贖」。1:18-32 闡述世人的困局,因世人不以神為神,不敬畏祂,按己意敬拜偶像,反倒行了各樣不義的事情,自取敗壞,引致神的憤怒。2:1-16 繼而表明神是不偏不倚的,祂將以公義審判猶太人及外邦人。2:17-29 進一步解釋猶太人須接受神的審判的原因,因為未有按真理而行,違反了神的恩約。同時,保羅更為「真猶太人」及「真割禮」重新寫下定義。接著,3:1-8 一方面辯明猶太人在神恩約下的優勢,同時顯明即使「猶太人的失信和不義」,並不會有損「神的信實和公義」。最後,3:9-20為整個段落寫下結論,就是世人都伏在罪的權勢之下。
請先自行思考以下問題及寫下你的領受/感想或疑問。(附相關經文背景、解釋等,有助進深反思和討論。)
保羅在 3:1-8 再次運用「辯論文體」的形式作討論,透過一問一答辯明真理。為了更易掌握此段經文的邏輯,以下嘗試區分「保羅」與「對話者」 的說話。由此可見,整段第70頁完可分為四段對話,分別是 1-2 節、3-4 節、5-6 節及 7-8 節。
對話 | 對話者 | 保羅 |
---|---|---|
一 |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優越的地方?割禮又有甚麼益處呢?(3:1) | 在各方面都有很多。首先,神的聖言交託( episteuthēsan )給他們了。(3:2) |
二 | 即使有人「不相信」(ēpistēsan),那又怎麼樣呢?難道他們的「不信」(apistia)會使神的「信實 」( pistin )失效嗎 ?(3:3) | 絕對不會!神絕對是真實的,而人人都是說謊的。正如經上所記:「這樣,你宣判的時候顯為「公義」(dikaiothēs);你指控的時候也必得勝。」(3:4) |
三 | 但我們的「不義」(adikia)若顯明神的「義」(dikaiosynēn),那我們該怎麼說呢?難道神降怒是他「不義」(adikos)嗎?( 這話是我照着人的想法說的。)(3:5) | 絕對不是!否則神怎能審判世界呢?(3:6) |
四 | 但神的真實若因我的謊言而越發顯明,以至他得到榮耀,那我為甚麼仍然要像罪人一樣受審判呢?(3:7) | 又為甚麼不說「讓我們作惡去成就美善吧」?——有人毀謗我們,說我們講過這樣的話。這些人被定罪是應該的。(3:8) |
從以上列表,可見整段經文主要圍繞兩個希臘文的詞族(word-families),分別是 pist-(信)與 dik-(義) 。保羅藉此凸顯「人的失信和不義」與「神的信實和公義」的鮮明對比。
1-2 節延伸上文的論述,保羅重新定義「真猶太人」及「真割禮」(2:17-29)。猶太人在反問作為猶太人還有何優越的地方,以及行割禮還有甚麼益處呢?某程度上,這是挑戰神對猶太人的信實的問題。神是否放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甚至祂是否廢掉對以色列的應許呢?或許,這正反映猶太人無法接受保羅所傳的福音的觀點。
根據保羅的邏輯,他應該認同猶太人沒有任何優越的地方。然而,他沒有否定猶太人的優勢。保羅回應「在各方面都有很多」,首先「神的聖言」已交託給他們了(保羅將於 9:4-5 再討論「優越性」的主題)。廣義來說,「神的聖言」是指舊約聖經;狹義來說,這可指神在恩約中對其子民的應許和誡命。這反映猶太人作為神子民獨特的身分,受託成為神話語的管家(詩 147:19-20)。因此,在救贖歷史中,猶太人蒙恩被神揀選作祂的子民,一直經歷神在恩約中的慈愛和同在。可是,猶太人卻有負所託,未有遵行神的話語來回應神的拯救恩典。第72頁完
3-4 節繼續圍繞「神的信實」的主題。首先,第 3 節發問兩個相關的問題,其中兩次提及猶太人的「不信」。「不相信」(動詞)與「不信」(名詞),原文同屬相同的詞族(pist-, 見 71 頁表格)。兩者的意思均指猶太人未有遵守與神的恩約,即猶太人對神不守信的表現,可見於2:17-29 的內容。問題的關鍵在於「難道猶太人的失信會使神的信實失效嗎?」
保羅以肯定而尖銳的語氣反擊說「絕對不會!」他堅決否定猶太人的不信能廢掉神是可靠的,即猶太人的失信絕對不會使神的信實失效。保羅在 9-11 章將要詳述,神是永遠不會背約的。他可能引用當時信仰群體內流傳的一句格言:「神絕對是真實的,而人人都是說謊的」。特別是《七十士譯本》的詩篇,「真實」一字時常與神在恩約中的信實有關。保羅引用這格言說明即使神的子民都是說謊的,但神是永不改變的,祂必仍然以信實看待其子民。因此,保羅引用詩 51:4 關於大衛經歷拔示巴事件後,他為自己的罪感到痛悔不已,並認為當神審判他的時候,是公義的行動(參撒下 11-12 章)。保羅藉此去說明人的失信,換來神公義的審判是合理的。
3:5-8 當時有人確實扭曲保羅所傳的福音,而這些荒謬的言論流傳在羅馬教會之中,以致保羅要一步一步作出澄清和教導。第73頁完
5-6 節是對第 4 節的反駁。首先,若然神的公義是藉着人的不義彰顯出來,那麼神降怒是他不義麼?即是說,罪犯越是不義,法官就越發顯得公正?我們的罪越重大,福音就越見榮耀?我們的不義於神有益,因它能更鮮明地襯托出神的本性?這樣,祂既從中得益,為此懲罰他們豈非不公?這問題不但反映當時一些人扭曲了保羅的邏輯結論,更是荒謬的說法。第二,對話的對象由「你/猶太人」改為「我們」的代名詞,這顯示保羅回應的對象不只是 3:1-4「辯論文體」的對話者,而是直接轉到現實中針對保羅的敵對者。第三,由第 4 節提及的「公義」,第 5 節三次運用相同的詞族( dik-, 見 71 頁表格),目的是強調「神的公義」的主題。最後,保羅再次以「絕對不是!」堅決否定對方的觀點。因為神是全地的主,祂有審判萬有的權柄(賽 66:16;珥 3:12)。行不義的人必會受到神的審判,倘若神不審判罪人時,神又怎能審判世界呢?
7-8 節延伸 5-6 節的觀點。一方面,敵對者重申神若懲罰那些使祂的真實更加顯明、更得到榮耀的不義之人、即幫了祂一個大忙的人,那麼神豈不是變成不義;另一方面,敵對者進一步推論,保羅所傳的福音豈不是鼓吹人更多作惡,為要成就神的美善。即是說我們越是邪惡,神的憐憫在赦免之中就越顯明。對保羅來說,這簡直是荒謬至極!說這些話的人被定罪是應該的。保羅在此作第74頁完出澄清,神憑公義施行審判,人須活出美善才能榮耀神。
問題討論
3:9-20 不單回應 3:1-8 的內容,亦為 1:18-3:20 整個段落寫下結論,帶出世人都伏在罪的權勢之下。因此,人面對著無力自救的困局,必須倚靠從神而來的大能拯救。第75頁完
3:9-20 的邏輯 | |
---|---|
9 節上 | 提問:猶太人在神的面前比外邦人較好嗎? |
9 節下 | 指控:不是,所有人都伏在罪的權勢之下 |
10-18 節 | 證據:引用多節經文佐證 |
19 節 | 判決:所有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 |
20 節 | 結果:沒有人能遵守律法而被神稱義 |
3:9 帶出兩個提問。第一,「那又怎麼樣呢?」顯明 9-20節是承接 1-8 節而來的結論。因此,這問題的意思是「所以,根據以上我所說的話,那麼有何意義或結果呢?」第二,「我們比外族人強嗎?」,「我們」代表猶太人。這問題呼應 3:1「猶太人有甚麼優越的地方?」不過,保羅今次卻堅決否定。那麼保羅是否自相矛盾呢?絕對不是!對保羅來說,猶太人被神揀選,在恩約中成為神的子民,更被賜下律法,這的確比外邦人優越。然而,猶太人即使擁有律法,並不代表他們能遵行律法(2:13-29)。在神的公義審判前,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同為罪人(9 節下)。故此,在這理解下,保羅不認為猶太人比外邦人優越。
9 節下 形容「所有人都在罪惡之下」。「罪惡」一詞,原文是單數。在《羅》,這詞出現共 47 次,其中 2 次是眾數(4:7;11:27)。故此,保羅形容「罪」(Sin)是指一股敵擋神的權勢(Power),轄制著整個世界,使全世界第76頁完失去神創造的秩序。人同樣被罪的權勢所轄制,成為罪的奴僕,使人脫離神的管治。(詳見羅 6 章;另參《導論》,22 頁;「罪的來源」及「人須承擔罪責」的主題將於下一季再討論)
3:10-18 為了引證世人都伏在罪的權勢之下,保羅引用連串舊約經文,包括詩篇、傳道書、箴言和以賽亞書,證明「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3:10 下)。以下表列是根據米高.哥文(Michael Gorman)的分析:
經節 | 經文 | 來源 |
---|---|---|
10 |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 傳 7:20 |
11-12 | 沒有領悟的,沒有尋求神的。所有人都偏離正道,一同敗壞。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 詩 14:1-3;53:1-3 |
13 上 |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行詭詐。 | 詩 5:9 |
13 下 | 他們的嘴唇含有蛇的毒液 | 詩 140:3 |
14 | 他們滿口咒罵和苦毒。 | 詩 10:7 |
15 | 他們腳步飛快,為要殺人流血, | 賽 59:7;箴 1:16 |
16 | 他們在經過的路上留下破壞和悽愴。 | 賽 59:7 |
17 | 平安的路,他們不認識。 | |
18 | 在他們眼中沒有敬畏神這回事。 | 詩 36:1 |
整體來說,有學者認為 10-18 節可能是一首詩歌,描述那些不虔不義的人的惡行,旨在表明不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因被「罪」的權勢所影響,使人不再尋求神和敬畏神(11,18 節)。正如 1:18-32 所言,當人不再敬畏神,便是拜偶像的開端(參《第二課》)。因此,世人不再以善待人,以及按公義而行(10-12 節)。這反映當人與神的關係有問題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出現問題。13-17 節的內容提及很多人的器官,例如喉嚨、舌頭、嘴唇、口、腳和眼(見以上底線)。這不單是為加強語氣,幫助讀者加深印象。更重要的是,這顯明人的本性已被罪扭曲,使人敗壞,失去行善的能力。最後,保羅以「在他們眼中沒有敬畏神這回事。」(18 節)作結。
3:19-20 是整段經文的總結。19 節是對 9 節上提問的判決,不單是外邦人,即使是在律法下的猶太人也須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因所有人在神面前都有罪。20 節是 9-19節推論的結果,亦是 1:18-3:20 的結語。「沒有一個人能因遵行律法而在神面前稱義」(20 節上),這句出自詩143:2,但保羅刻意加上「遵行律法」(by “works of thelaw”)。根據 1:18-3:20 的脈絡,多處討論猶太人與外邦人一樣,都落入各樣罪的網羅中(2:1, 3, 8;3:4, 9),並且即使擁有律法卻未有遵守(2:13, 17-29;3:10-18)。值得注意的是,第 2 章三次提及「律法」(2:13, 14, 25),均指向舊約聖經中的要求,而非單單表示猶太人的身分第78頁完記號——割禮、守安息日和遵守飲食條例。
因此,保羅肯定兩方面,第一,不論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還是擁有律法的猶太人,全世界的人都不能達到神律法上的要求。第二,既然如此,保羅認為律法的功用並不能使人稱義。反之,其功用是讓人認識「罪」,及它對人和群體的影響。換言之,從正面來看,讓人意識到自己在神面前是罪人;從反面來看,讓人明白自身沒有能力達到神律法下的要求。這就是所有人的困境,有律法的和沒有律法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不能自救,都不能逃避神的審判。
問題討論
「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所有人都在罪惡之下。」(羅3:9)
我已帶領組員一起背誦經文。
備註: *必須討論的問題/完成的段落
下一課我們將會查考「第六課:奇異的愛」,請大家預先備課,以致在查經時有更深入的分享和領受。
第81頁完《新漢語譯本》版權屬漢語聖經協會,蒙允准使用
一、「神的義」的新啟示 (3:21-26)
二、一神信仰的救贖旨意 (3:27-31)
上文保羅一直在描繪世人被罪轄制的困局(1:18-3:20)。不論是外邦人或是擁有律法的猶太人,因不以神為神,並轉向敬拜偶像,衍生一連串的罪行,也陷入無法自救的困局。不過,保羅在 3:21 以「但如今」將讀者的眼光,由人的困局轉向神的救贖。概括來說,3:21-26 拆解 1:16-17 的命題——「神的義」與福音的關係。此外,3:27-31 為律法與信第83頁完心的對比寫下總結,並引進下一步的討論。
請先自行思考以下問題及寫下你的領受/感想或疑問。(附相關經文背景、解釋等,有助進深反思和討論。)
保羅一而再、再而三顛覆第一世紀猶太人對信仰的理解,例如他們自恃擁有律法,並不像外邦人般敬拜偶像,保羅卻指斥他們拜偶像(1:22-23;2:1-5);他們自以為不會被神審判,保羅卻斷言他們與外邦人同樣將要面對神的審判(2:6-16);甚至,保羅更重新定義「猶太人」的身分(2:17-29)。3:21-26 完全顛覆猶太人對終末審判的理解。
對第一世紀猶太人來說,保羅所宣講的「神的義」是奇異的,甚至是難以接受的,因他所理解「神的義」的意思完全顛覆猶太人的理解。對保羅而言,耶穌基督的福音是解讀「神的義」的鑰匙(1:17)。以下從四方面解釋保羅對「神的義」的詮釋:
第一,根據猶太的託名文獻,「以諾書信」(The Epistle ofEnoch)深刻描寫第一世紀猶太人對終末審判的遠象。猶太人在現實中眼見義人受苦但惡人得福,所以當面對不義的現實時,使他們認為「神的義」在現世是隱藏的,第84頁完須待終末時才顯明出來。然而,保羅認為「神的義」如今經已顯明出來。21節以「但如今」(but now)強調終末在此時此刻經已發生。加上「顯明」一字是以現在完成時態(perfect tense)表達。因此,保羅正宣告「神的義」在現今的日子經已被神啟示出來,有舊約聖經(即律法和先知)作見證。同時,這也代表因著耶穌基督的介入,終末已經開展並為整個受造世界帶來新創造(詳參《導論》,22-24頁)。
第二,律法代表神與猶太人在恩約下的立約內容。換言之,律法具體呈現神與猶太人的關係。特別是申命記有關「福與禍」的教導(申28),成為猶太人在不義的現實中之盼望,期待神在終末時施行逆轉性的拯救。他們冀盼在現實中受苦的義人將得蒙拯救,而得福的罪人將受懲罰;義人將得到生命,罪人將得到死亡;不義的現實將會逆轉成公義的現實。
然而,保羅宣告「神的義」竟在「律法之外」(apart fromLaw)顯明出來。22節上表明「律法之外」的意思,就是「神的義藉着相信耶穌基督,臨到一切相信的人身上。」呼應上文1:17,「神的義」是以基督的信實為始,以人的忠信為終(詳參《第一課》)。故此,「藉着相信耶穌基督」按原文,可譯為「藉著耶穌基督的信實」。這更凸顯出人在無力自救的困局下,律法不能使人稱義,需第85頁完要神的大能介入,才能得蒙拯救(1:16)。一方面,強調因信稱義的基礎在於基督的信實,因著祂在十架上的順服,成就顛覆萬有的福音(5:19)。另一方面,這亦無損人以信心回應的部分,因為同時人須以信心回應耶穌基督的拯救。
第三,在猶太人眼中,只有義人和罪人的區分。他們自以為已選上義人的道路。因此,他們期待在終末時,將要被稱義和蒙神賜福,而罪人卻被審判和遭禍。可是,正如保羅之前的教導(2:6, 11;17-24;3:9, 19-20),他重申「事實上,這並沒有差別,因為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3:22下-23)「沒有差別」和「人人」均表明猶太人與外邦人同樣須接受神的審判。此外,「因為人人都犯了罪」呼應著「......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希臘人,所有人都在罪惡之下。」(3:9),表明世人都伏在罪的權勢下,人的本性已被罪扭曲,敗壞不堪,失去行善的能力。保羅表明人犯罪的後果,是虧缺了神的榮耀。拉比傳統認為亞當犯罪墮落前,人擁有神的形象並有「神的榮耀」;而犯罪後,人原初擁有神的形象被扭曲,失去了「神的榮耀」。故此,當世人犯了罪,他們便缺少了神的榮耀,須藉耶穌基督的救贖,因祂成就新的創造,使相信基督的人得著新的生命,並等候基督再臨的日子,得以完全恢復神原初賜予人的榮耀(「神的榮耀」的主題將於下一季再談)。
第四,猶太人期待神在終末時施行逆轉性的拯救,受苦的義人將蒙拯救,而在現世得福的罪人將受懲罰。然而,保羅宣講的福音竟然是罪人能被稱義。對猶太人來說,這福音不單未能彰顯神的公義,甚至令人認為神是不公義的(出23:7;箴17:15;24:24-25等)。顯然,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啟示有別於當時猶太人理解的「神的義」。24節形容面對神公義的審判,罪人能被「無償地」(freely)稱義,「得靠著神的恩典」並「藉著在耶穌基督裡的救贖」。「神的恩典」道出罪人被稱義的基礎,就是耶穌基督在十架上的死亡作為贖罪祭(25-26節)。換句話說,耶穌基督以死亡替代罪人接受神的懲罰。進一步來說,贖罪祭令人想起利未記16章有關贖罪日的獻祭,耶穌成為祭物,承擔世人的罪(詳見1:18-3:20;另見5:1-11),藉祂的血潔淨世人的罪(sins),藉此平息神的憤怒(1:18;2:3,6,8)。與此同時,神的大能彰顯於十架上的救贖,藉著基督復活的大能克勝罪和死亡(Sin and Death)的權勢,使受造世界及世人從其轄制中解救出來(這主題於下一季再討論)。
總括來說,保羅宣告一個超越猶太人理解的「神的義」,顯出神奇異的愛,使每一個罪人,能靠神的恩典並藉在耶穌基督裡的救贖,因信靠基督而得稱為義。
第87頁完問題討論
3:27-31 回到「辯論文體」的方式作討論,斷言人沒有可誇口的根據。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為神只有一位,祂也是唯一能使人得救的神。這段落為 3:21-26 作撮要,又對被神稱義作進一步討論。經文分為三部分,27-28 節以兩個有關準則的問題呼應上文作小結;29-30 節再以兩個問題解釋一神信仰對外邦人得救的意義;31 節則進一步討論律法是否因信心的準則而失效。
27-28 節 保羅以一個問題延伸上文的討論。問題的對象仍是猶太人,其背後的意思是:既然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並靠基督拯救的恩典而將義賜給信靠基督的人,猶太人還有甚麼可誇口的呢(參 2:17, 23)?保羅以「一點也沒有」來堅決否定這問題。接著,他馬上又發出兩個問題,「根據甚麼準則說沒有呢?是根據行為的準則嗎?」(「準則」的原文直譯是「律法」)。保羅針對「律法」與「稱義」的關係,正如 3:21-23 的宣稱,他以「信心的律法」對比「行為的律法」。在 28 節,他再一次肯定「我們認定人稱義是靠着信心,不是靠着遵行律法」。
29-30 節上 保羅反問「難道神只是猶太人的神嗎?他不也是外族人的神嗎?」這些問題挑戰猶太人的思想,既第89頁完然神是創造天地的主宰,那麼神豈不是外邦人的主嗎?保羅引用猶太人非常熟悉的祈禱 Shema 的內容,形容神只有一位。Shema 是猶太人一神信仰(monotheism)的根基。第一世紀的猶太人,通常在早晚禱告誦讀申命記 6:4「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一神信仰宣認神是獨一的上主,含豐富的意涵:第一,這表明祂是創造天地的神;第二,神透過其大能的作為介入歷史(賽 10:5-15;45:7;摩 3:6),藉以護佑整個受造世界。第三,當受造世界受罪和死亡的權勢影響,失去原初神創造的秩序時,神就在歷史中透過揀選和立約,進行護佑的工作,為失序的世界撥亂反正,藉以恢復受造世界中的創造秩序。例如,神揀選亞伯拉罕並與他立約,賜下萬國得福的應許(創 12, 15, 17, 22 章)、神揀選以色列人並與他們立約,賜下律法(出埃及記;申命記),成為祭司的國度,藉此使萬國歸向神(出 19:5-6)。
保羅強調「神只有一位」,說明創造主對受造物的救贖旨意,藉此證明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同時,揀選和立約是神護佑和拯救的工作。因此,猶太人被神揀選並與祂立約,目的不單是拯救猶太人,更盼望藉著他們因信而順服並遵行神的話語,在萬國中見證這位獨一的主宰。可惜的是,猶太人一直未有順服並遵行神的話語,更使神的名在外邦人中間被羞辱(2:24)。第90頁完
30 節下-31 節 保羅為 3:21-26 作出總結。對比「行為的律法」,保羅肯定不論有否受割禮,在新的「神的義」啟示下,神是以「信心的律法」為準則稱人為義。何謂「信心的律法」?進一步問,那麼,是否現在因信心而稱義,律法便失效?出乎意料之外,保羅竟回應「絕對不是」,他甚至稱信心反而鞏固了律法。這些課題將留待下一課討論。
問題討論
「但如今,神的義已經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有律法和眾先知作見證。」(羅 3:21)
我已帶領組員一起背誦經文。
備註: *必須討論的問題/完成的段落
下一課我們將會查考「第七課:因信稱義」,請大家預先備課,以致在查經時有更深入的分享和領受。
第93頁完《新漢語譯本》版權屬漢語聖經協會,蒙允准使用
一、亞伯拉罕藉信被神稱義 (4:1-8)
二、亞伯拉罕作外邦人之父 (4:9-12)
第四章進一步解釋 3:27-31 的內容,特別是關於「信心與律法」的關係。其中多次重複 3:27-31 的詞彙,譬如「誇口」(3:27;4:2)、「信」(3:27-28, 20-31;4:9)、「稱義」(3:28;4:2)、「割禮」(3:30;4:10-12)等。整體上,4:1-25 可分為第95頁完五個部分,分別是論及亞伯拉罕藉信稱義(4:1-8)、亞伯拉罕作外邦人之父(4:9-12)、亞伯拉罕因信而得應許(4:13-17 上)、其信心之表現(4:17 下-22)以及因信稱義的延伸(4:23-25)。現將以上內容分兩課查考,本課將集中討論4:1-12。
請先自行思考以下問題及寫下你的領受/感想或疑問。(附相關經文背景、解釋等,有助進深反思和討論。)
4:1-8 進一步解釋「因信稱義」的意思,保羅繼續沿用「辯論文體」的方式討論,並引用亞伯拉罕作例證。這是「辯論文體」常用方法去解釋不同的觀點。保羅為何以亞伯拉罕作「因信稱義」的例證?以下試從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眼光看亞伯拉罕的形象:
亞伯拉罕作為猶太人先祖的身分是無可置疑的(賽41:8,51:2;詩105:6)。尤其在摩西五經中常以「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片語形容以色列人的先祖(創50:24;出2:24, 6:3;民32:11;申1:8等)。此外,亞伯拉罕不單代表猶太民族的源頭,同時也代表著他是被神揀選並與神立約的獨特身分(創12,15,17,22章)。因此,在神與亞伯拉罕的恩約下,猶太人早已被神揀選成為神的子民。
亞伯拉罕早在舊約聖經中有不少令人深刻的故事,例如他按神吩咐離開吾珥(創12:1-4)、神應許他後裔繁多(創15:1-6;17:5-7)、年老時生下以撒(創21:1-7)等。到了第一世紀,猶太傳統視亞伯拉罕為敬虔的模範,其中四方面能幫助理解第四章的內容。第一,亞伯拉罕是第一位先祖提出並相信「神只有一位」;第二,亞伯拉罕在迦勒底生活時,曾放棄敬拜偶像並歸向敬拜耶和華神;第三,亞伯拉罕完全順服神,其行為完全正直。《論亞伯拉罕》一書中曾形容:「這人(亞伯拉罕)遵行律法,滿足了所有誡命上的要求......他在律法面前無可指責......而他本身正是代表著律法和神的公正」(60.275-276,周兆真譯);第四,亞伯拉罕替全家行割禮(創17:1-14)。
割禮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創17:10-11),及至出埃及,當神頒下律法時,重申割禮的要求(利12:3;另見書5:2-9)。換言之,凡接受割禮的人代表他們是屬乎神的子民,是在神的恩約之中。進一步來說,割禮、守安息日和遵守飲食條例是猶太人遵守律法的表現,即是說以外在的、可見的踐行,從異邦文化中分別出來,藉此表明他們作為神子民的獨特身分。
總括來說,對第一世紀的猶太人來說,亞伯拉罕的公義正第97頁完直、遵行律法、忠心侍主、順服的生命,代表猶太信仰中敬虔的模範,並成為猶太人仿效的對象。在歷史中,猶太人不斷重述他的故事,藉此塑造並鞏固他們作為神子民的獨特身分。因此,亞伯拉罕是不二之人選,保羅希望重新扭轉猶太人對亞伯拉罕「信心與行為」的理解,從而解釋「因信稱義」的意涵。
1-3節 按照第一世紀猶太人心目中對亞伯拉罕的形象,便了解3:27-31提及神只有一位、信心與律法及割禮的主題均指向亞伯拉罕。故此,保羅首先發問,「我們肉體上的祖宗亞伯拉罕,得到了甚麼呢?」(4:1)。這問題暗示亞伯拉罕並無可誇之處,保羅引用創世記15:6,來支持亞伯拉罕事實上並非靠行為稱義(4:2)。「亞伯拉罕相信神,這就算他為義。」,保羅清楚指出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所以他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他與神的關係是建基於信。
4-5節 保羅運用日常工作上的報酬作為例子進一步解釋「信與稱義」的關係,強調神的恩典是白白賜給人的。若人做工而得報酬是常理;相反,若人不做工而得報酬是恩典(呼應3:24「無償地(freely)稱義」)。保羅形容「但人不做工,卻相信那稱不敬虔的人為義的神,這人的信就算為義。」(4:5)這不單暗示亞伯拉罕屬於不做工第98頁完的人,而且他是不敬虔的人(見1:18),所以他根本沒有甚麼可誇之處。「算為」(reckoned)的動詞在第四章出現11次(4:3-6, 8-11, 22-24),大部分常以被動語態(passivevoice)表達,強調人在稱義上屬於被動的角色。對亞伯拉罕來說,被神稱義是恩典,不是工價。
6-8節 保羅進一步引用詩篇32:1-2有關大衛的故事,繼續解釋「信與稱義的關係」,神的恩典不是根據人的行為,而是在律法之外,靠神的憐憫而被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過犯被赦免」、「罪孽被遮蓋」及「主不算為有罪的」意思均相同,所以不算為有罪等同於罪得赦免。詩32篇主要描述大衛讚美神的赦罪之恩,大衛在神面前認罪悔改之外,他並沒有做任何事情,神就赦免他的罪,不算他為有罪。當比較亞伯拉罕與大衛所身處的年代,兩者存在很大差異。亞伯拉罕的時代,律法尚未頒布,而大衛的時代已有律法。這不單證明神在律法之外早已稱相信祂的人為義;即使在律法時代,大衛也同樣被神算為義。
簡而言之,保羅藉亞伯拉罕和大衛被神算為義的經歷,不單糾正第一世紀猶太人對亞伯拉罕的形象,同時清楚解釋「相信與稱義」的關係。當人相信神,他的信就算為義(4:5)。神算罪人為義,稱義並不是靠行為,惟信靠基督才得稱為義。
問題討論
4:9-12 保羅將「被稱義」與「行割禮」兩件事情的時序作比較,從而解釋「信心、稱義、行為」的關係。此外,保羅更進一步視亞伯拉罕作眾信徒之父。
9 節延伸上文關於「神算罪人為義」的討論,究竟這福第100頁完分是否只給受了割禮的人?這問題反映第一世紀部分猶太拉比對詩 32:1-2 的詮釋,相信他們曾引用此段經文證明神的赦罪恩典只給猶太人(猶太拉比文獻 Pesikta R.45.185b)。接著,保羅反用創 15:6 下(即 4:3 下)「這就算他為義。」9 節下,NRSV 譯為“Faith was reckoned to Abraham as righteous.” 保羅刻意改動兩處地方來強調「信與稱義」的關係。第一,保羅將「他」改為「亞伯拉罕」;第二,保羅清楚指明「這」是指「亞伯拉罕的信」。保羅引用創 15:6 下反過來帶出下文的重點,就是這福分也給沒有受割禮的人。
10 節反映保羅從亞伯拉罕「被稱義」與「行割禮」的時序,反問兩條問題去帶出信心與割禮的意義。保羅認為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關鍵,在於「被稱義」的事件(創15:6)是發生於「行割禮」之前(創 17 章),證明「稱義」是出於神的恩典。按猶太人的計算,兩件事的發生差距約二十九年。故此,對亞伯拉罕來說,被稱為義的原因並非因他行了割禮,而是因他的信。
11-12 節 首先,他以「標記」(sign)和「印證」(seal)去形容割禮的意義。表明割禮不單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標記,與此同時,亦印證並確立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的時候已因信而稱義。事實上,保羅強調稱義是在於信,但他並沒有否定猶太人行割禮的意義。因為行割禮正正第101頁完顯出亞伯拉罕因信而順服神的心意。所以,信心與行為之間的關係並非互相排斥的,信心是先於行為,同時信心須以行為伴隨。第二,保羅巧妙地進一步說明,既然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的時候已因信而稱義。因此,這事件使他成為一切「沒有受割禮而相信的人」之父。事實上,亞伯拉罕是外邦人信神最理想的形象,因他曾是住在吾珥的外邦人,隨父親拜偶像,後來轉向敬拜耶和華神。第三,12 節上強調亞伯拉罕亦作一切「受了割禮的人」之父,保羅在此補充不只受了割禮,更是那些跟隨......亞伯拉罕......已有信心的腳蹤而行的人,這暗示那些內心受割禮的,才是真割禮;順從神旨意的人,才是真猶太人(2:28-29)。
總括來說,保羅引用亞伯拉罕作例子,第一,藉以糾正第一世紀猶太人視亞伯拉罕以行為稱義的傳統看法,從而說明因信稱義的道理;第二,保羅運用詩 32:1-2 有關大衛被稱義的事件,肯定人不是靠行為稱義;第三,保羅強調亞伯拉罕被稱義的時間先於行割禮,繼而說明他也成為一切「沒有受割禮而相信的人」之父。與此同時,他並沒有否定作為猶太人要放棄其獨特身分。某程度上,保羅藉著亞伯拉罕作為連接點,促進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合一。
問題討論
「但人不做工,卻相信那稱不敬虔的人為義的神,這人的信就算為義。」(羅 4:5)
我已帶領組員一起背誦經文。
備註: *必須討論的問題/完成的段落
下一課我們將會查考「第八課:使無變有」,請大家預先備課,以致在查經時有更深入的分享和領受。
第105頁完《新漢語譯本》版權屬漢語聖經協會,蒙允准使用
一、恩典成就神的應許 (4:13-17 上)
二、超越不可能的信心 (4:17 下-25)
4:1-12 提及亞伯拉罕不是靠行為稱義,而是靠著神的恩典,才能因信稱義,得著赦罪的福氣(4:1-8)。此外,保羅以亞伯拉罕「被稱義」先於「受割禮」,作為因信稱義的佐證(4:9-10)。最後,因著稱義是以信為準則,所以亞伯拉罕不單是受割禮的人之父,亦是那些沒有受割禮而相信的人之父(4:11-12)。4:13-25 延續上文的討論,保羅將焦點從得著赦罪的福氣,轉到得著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整段經文可分為三部分,分別是亞伯拉罕因信而得應許(13-17 上節)、其信心表現(17 下-22 節)以及因信稱義的延伸(23-25 節)。
「耶穌被交出去受死,是為了我們的過犯;他復活,是為了我們稱義。」(4:25)這節經文是理解4:13-25的詮釋透鏡。保羅是從耶穌基督的死亡與復活,理解亞伯拉罕信心的故事,他在其中以基督死而復活與年老的撒拉生子作對比。這實在是「超越不可能的應許」,神一次又一次將不可能成為可能。
請先自行思考以下問題及寫下你的領受/感想或疑問。(附相關經文背景、解釋等,有助進深反思和討論。)
上文討論保羅提出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是因他對神的信心,而非受割禮。這使他成為信心的典範,他是外邦信徒第108頁完之父,也是那些「真」猶太人之父。4:13-17 上 保羅將耶穌基督的救贖與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連結起來,強調神的應許得以成就,全是神的恩典。
保羅三次提及「應許」,都與神應許亞伯拉罕有關。「應許」一詞在《羅》出現共八次,集中於第四章和第九章(4:13-14,16,20;9:4,8,9;15:8)。猶太人的一神信仰認為,神透過揀選和立約施行拯救,而應許是立約的一部分(參《第六課》)。在13節上,保羅轉到講述神揀選亞伯拉罕並與他立約,賜下萬國得福的應許(創12:2-3, 17:1-8, 22:16-18)。保羅強調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要成為承受世界的人。「他的後裔」包括上文提及那些沒有受割禮而相信的外邦人,以及那些受割禮並跟隨亞伯拉罕的信心而行的猶太人。在13節下保羅指出如何成為領受這應許的 人 , 他 再 次 強 調 這 是 藉 著 「 因 信 而 來 的 義 」(righteousness of faith),而非藉著律法。「因信而來的義」呼應3:21-26和4:1-5,「信靠神」是神與人建立關係的基礎。
14-15節從反面去說明律法為何不能使人承受產業。保羅認為,如果按律法而行的人才能承受產業的話,「信心就落空,應許也失效了」,這指向亞伯拉罕的信心與神的應許。假如亞伯拉罕是靠自己的行為成就神的應許,這樣第109頁完他豈有信心可言呢?因此,若是按律法而行的人便有權承受產業,那麼便不需要信心(參3:27),神的應許亦失效了。保羅曾形容律法不能使人稱義,但它能使人知罪(3:20)。律法是神對人的要求,「過犯」一詞帶有越過界限的意思。因此,律法奠定神給人的倫理界線,當人超越神定下的界線時,便是不順服神的旨意,最終換來神的憤怒(1:18;2:5, 8)。
16-17上 保羅從耶穌基督的救贖去理解神對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的應許,他認為神的應許隨著耶穌基督的死亡和復活終於得以確立了。故此,他強調所有人,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得以承受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全是按著神的恩典(4:4)。「應許、信心、恩典」三者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16節提及「本於信心 」(from faith),這呼應1:17及3:22的內容,其信心是指「耶穌基督的信實」。因此,人的作為不能成就神的應許,而是藉賴基督的死亡與復活,使其應許得以確立。「確立」一詞帶有法律上保障的意思,這意味著神的應許對亞伯拉罕的後裔必然有效。由此可見,這一切都是出於神的恩典,而非出於律法。最後,保羅重申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我已立你為多國之父。」(創17:5),表明「亞伯拉罕是我們眾人的父,」(16下節)。第110頁完
問題討論
保羅在本段刻意將亞伯拉罕的「老年生子」跟耶穌基督的「死而復活」作對比,藉此顯出信徒與亞伯拉罕的信心一樣,同被神稱為義。與此同時,這更凸顯神的大能,使不可能成為可能。
17 節下描寫亞伯拉罕信心的表現。九十九歲的亞伯拉罕信靠神(創 17 章),他相信神兩方面的屬性:第一,神是那位叫死人得生命的神;第二,神是那位使無變為有的神。這些屬性均指向神是創造天地萬有的主,因祂從無造有,並賜予萬物生命。從猶太傳統,「神叫死人得生命」正是《十八祝禱》(Eighteen Benedictions)的重要主題(另見詩 71:20)。此外,「神從無造有」的主題也常見第111頁完於猶太人的思想(賽 41:4;48:13)。事實上,兩者都表明神的大能,使不可能成為可能。
18-22 節形容亞伯拉罕經歷「超越不可能的應許」。18 節顯明亞伯拉罕的信心,「他在毫無盼望的時候,仍懷着盼望而相信」。19-21 節重述亞伯拉罕生以撒的故事。神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裔如天上的繁星那麼多(創 15 章)。後來,亞伯拉罕到了九十九歲時,再次領受神的應許,其妻子撒拉必為他生一兒子(創 17 章)。「年老與不育」成為人眼中的不可能。面對不可能的現實,保羅多次形容亞伯拉罕對神應許的信心:「信心卻沒有減退」、「沒有因不信而生疑惑」、「因信得以剛強」、「並且完全相信」(19-21 節)。亞伯拉罕深信神的應許,並以等待作為行動,表現其完全的信心。顯然地,亞伯拉罕沒有因不可能的現實,而失去盼望,反而仍懷着盼望而相信,「神所應許的,神必能成就。」概括地說,信心的基礎是來自神的應許,因祂是那叫死人得生命並使無變為有的創造主。因此,信實不變的神賜予的應許,必定能將不可能成為可能。正如祈士曼(Ernst Käsemann)描述,藉著信靠神,即使在世人眼中是不可能的事情,亦不能限制「盼望」實現的可能性。
23-24 節 保羅再引用「這就算他為義」(創 15:6;見 4:3,9)作結語,同時作為橋樑,將亞伯拉罕被神稱義的事件第112頁完應用到讀者身上。23 節開始,轉以「我們」去表達,「我們」是指保羅以及所有跟隨基督的信徒。保羅以亞伯拉罕的「老年生子」對比耶穌基督的「死而復活」,兩者同樣顯出神的大能,祂使不可能成為可能。接著,保羅清楚指出「那些相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的人」,與亞伯拉罕的信心一樣,也要被神稱為義(24 節下)。值得留意的是,基督的復活事件是彰顯神大能的拯救,是我們所信的內容;然而,惟有耶穌基督是我們信靠的對象。亞伯拉罕是我們這些後來因信稱義的人的榜樣,他的信心樣式,成為我們相信神使主耶穌從死而復活的人的樣式。
25 節是《羅》第一至四章的總結,保羅以兩句平行句,勾勒耶穌基督的救贖(見下文)。這令人想起以賽亞書描寫受苦僕人的形象(賽 53:6, 12),耶穌基督在十架上經歷受苦、受死是為了擔當世人的罪。不同的是,耶穌死而復活,並被立為神大有能力的兒子(1:4)。進一步,25節上表明耶穌「被交出去」(was handed over),這與神「任憑」人敗壞的詞相同(1:24,26,28)。昔日,神容讓人隨從自己的私慾,將他們交付給罪惡。如今,為了除掉人的過犯,神將耶穌交付給死亡。祂作為贖罪祭,為世人犧牲(3:25-26)。25 節下顯示神使耶穌復活,藉此使我們得稱為義。簡而言之,耶穌基督死而復活,是為了使我們罪得赦免和得稱為義。第113頁完
「耶穌被交出去受死,是為了我們的過犯;」(25 節上)
「他 被復活, 是為了我們 稱義。」(25 節下)
問題討論
「耶穌被交出去受死,是為了我們的過犯;他復活,是為了我們稱義。」(羅 4:25)
我已帶領組員一起背誦經文。
備註: *必須討論的問題/完成的段落
第115頁完主題:顛覆萬有的福音
第三季:聖靈賜下的終末盼望 (羅馬書 5-8 章)
第四季:休戚與共的信仰群體 (羅馬書 9-16 章)
作者:方憬仁
封面設計:劉德智
出版:九龍城浸信會
版次:2023 年 3 月初版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
第119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