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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年1月

主题:真理与时代

作者:梁明财牧师


亲爱的弟兄姊妹,主内平安:

因着在2012年11月19日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承诺,特首梁振英将会在1月16日施政报告就性倾向歧视条例(SODO)谘询作交代,并对谘询持开放态度;而有关性倾向歧视条例的立法,对整个社会及我们的下一代有着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因此,盼望每一位跟随耶稣基督的信徒,都能在此关键的时刻,警醒守望,为主、为真道站立得稳,作美好的见证。

以下是参考香港浸信会联会和明光社的网页的资料作出一些整理,帮助我们多认识这个议题,明白如何作适当合宜的回应。

1. 我们的立场
香港浸信会联会、基督教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及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总会于2012年7月22日出版的《时代论坛》(一二九九期)曾刊登一份题为“严正表明圣经对同性恋的立场”声明,全文如下:

严 正 表 明 圣 经 对 同 性 恋 的 立 场

我们以圣经为神的圣言,是信仰及生活的最高权威(提后三:16-17),圣经清楚指出:同性性行为不合乎神的心意,且定为罪,原因是:

  1. 神的设计
    从创世记二章22-24节可见一男一女的夫妻关系乃神的美善设计,在婚姻以外的性行为决不符合神的心意。彼得与保罗一再提醒信徒“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参彼前一:13-15)“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参帖前四:3-7)
  2. 神的律法
    同性性行为违反神的律法(利十八:22),且是神所憎恶的(罗一:26-27),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且指出思想与行为的密切关系(太五:27-32),因此一切违反神律法的思想与行为皆应为信徒所弃绝!
  3. 神的审判
    神是审判全地的主(创十八:25),圣经除了反对其他犯罪的行为与意念外,更言明“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十三:4)。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要承受后果。

我们谨严正声明坚守圣经之立场,并呼吁基督徒效法基督要对罪恶心思行为绝不妥协,惟对陷入罪途及有相关倾向的人则应予爱心关怀并及援助(约三:17);教会更须向会众推行相关的圣经教导,以达成基督的大使命!

香港浸信会联会  基督教宣道会香港区联会  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总会   仝启

虽然有一些人用不同的方法诠释圣经是赞成同性性行为,但这些都不是‘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以上三宗派的联合声明才是圣经的教导,是我们应该持守的真理。

2. 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带来的影响及忧虑
《性倾向歧视条例》本质是要保障同性恋群体,透过法例阻吓或惩罚直接、间接歧视,甚至是骚扰、中伤同性恋人士等。但外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性倾向歧视条例》法例失衡,不但未能最有效地减低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歧视情况,背后更剥夺了其他人的人权、言论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营商或工作自由……等。

如果立法成功,未来可以预见发生的事件有:学校被强制教导同性恋教育,你的儿女在学校要接受洗脑教育──男与男、女与女的婚姻是正确的,这会扭曲小朋友的性向观念;你可以反对儿女与异性恋爱结婚,但不能反对与同性结婚;工作上将会很困难处理有自称同性倾向员工的离职,歧视法成了‘护身符’;牧师与教会不能拒绝两位同性人士在教会举行婚礼;若有违反法例者,可能因而被控告,但这些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其他更多的真实事件记录在附件中给大家参考。

以下是一些对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的忧虑:

  1. 很明显有关法例会对具争议的同性恋行为作出正面肯定,对青少年及社会伦理价值观念带来负面影响。
  2. 根据外国经验,在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后,会对不认同同性恋的团体及个人,造成很多不公平的逆向歧视,影响不支持同性性行为者的言论、教育、宗教等自由,例:若说圣经认为同性性行为是罪,便可能被控告;对不同意或不支持同性恋的人士造成逼害,并造成寒蝉效应。
  3. 立法后,有关法例会最终更会因为政治正确责任问题的缘故,而出现阻碍一些专业人士为希望求助及脱离同性恋行为的人士提供服务;亦阻碍有关同性性行为与爱滋病关系的讨论及研究。
  4. 性倾向歧视的大原则(即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应享有完全一样的对待)一旦确立,大家根本已没有理据反对同性婚姻及领养,若果政府不主动提出立法,同性恋者亦可以根据性倾向歧视条例要求司法覆核,届时法官将会如何判决,大家应心里有数!至于其他小众的性倾向亦会陆续仿效,造成骨牌效应,有关条例最终会导致现有的婚姻及家庭制度全然瓦解,对社会的伦理道德造成深远的影响。
  5. 性倾向歧视立法会造成骨牌效应,除了保护同性恋者,还需保护更多不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性倾向。因为性小众虽然包括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但后来加入了跨性别、变性别等类别,前平基会主席余志稳甚至说性小众是包括主流异性恋倾向以外的其他性倾向,即包括:娈童癖、人兽恋、恋物癖等等多元性倾向。这为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3. 认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及漏洞

  1. 同性恋运动的策略,是强调同性恋是天生的,难以改变,强调性倾向是基本人权,然而,很多个案均显示同性恋倾向乃由后天成长环境所造成。教会要将同性恋看得合乎中道,基督徒不接纳罪,对同性恋的问题,立场要清晰、不妥协,但态度必须友善,不要以审判者自居,信徒不是审判者,却是传递圣经真理与恩典的信徒。基督徒应接纳所有人,包括:同性恋者或异性恋的犯罪者,多关心与包容,但不要滥用爱心,将有罪说成无罪。同性恋者信主后,最重要是停止一切的同性性行为,至于以后是否转变为异性恋者,其过程及结果因人而有不同,教会要教导及鼓励信徒,按照圣经原则关怀同性倾向的人,以真诚及谦卑的心与他们同行。
  2. 在香港处境,根本未见得同性恋者的社经地位比其他性倾向人士为低;亦没有因此而令同性恋者在社经地位上被歧视。公屋、公职、社会福利等的申请根本不考虑性倾向,也根本不用申报,说当中有歧视并不成立。
  3. 在多元社会内,人人均要尊重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本港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接纳,越来越高;但这不表示要就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为赋予同性伴侣享有合法‘夫妇’地位铺路。一旦传统的法例要被推倒,婚姻要重新定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取,带来的是婚姻变质、家庭瓦解和社会分化。社会不给予同志享有合法婚姻地位,不是歧视或限制公民权利,乃是要肯定普世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之价值。
  4. 个别人士的性倾向难以辨别,讨论立法时必须考虑实际执法的困难。性倾向难以验证,容易被人滥用。在难以辨别同性恋者的身份之下,任何人只要自称为同性恋者便获歧视法所保障,成为滥用歧视法,并以此作为公然犯错的‘护身符’。因为被滥用,更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对不认同同性恋的人造成极大的困扰。
  5. 歧视,是不是只有循立法途径解决?立法真的可以一了百了地解决问题吗?以下是一位人士的分享:

    我引用汤家骅议员的说法:“如果你骂人‘萝卜头’是犯法,如果你骂人‘阿差’是犯法,骂人‘鬼佬’、‘死跛佬’是犯法,为何你骂人‘死Gay佬’不是?”作为一个“死肥佬”,我会回应一句:我虽然不喜欢别人叫我“死肥佬”,但我更不想你因这样说而就被判犯法!原因显而易见,就是立法跟本不对题,也不宽容:歧视是个心态问题,你要改变人的态度,主要在于多了解、多教导及多沟通,而不是立法。

    更何况歧视的意思是含糊的,什么才算是歧视呢?骚扰、中伤、偏见、偏执和仇恨这些固然是歧视;那末,容忍而不赞成又或是个人的喜恶又应如何处理?一刀切的立法,真的能处理这些问题吗?同时,我们也可参考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要求法律给予特别保障的群体,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 因偏见而有意图地被歧视的历史,如:在经济收入、教育水平和文化机会低于一般人的水平的弱势群体
    2. 本身显示有明显、不变或可辨别的特征,如:因种族、肤色、性别或国家起源而被歧视的群体
    3. 在政治上是无权无势的
    4. 整体性地受到歧视的
      在今天的社会,如果说同性恋者没有受歧视是骗人的。但他们出来游行,公开自己身份,从来无人干预(我相信不少人认为明哥和阿诗出柜型得很!)。反过来说,明光社及友好团体近年来不断被打压、被标签为塔利班、被污名,办公室更被同志组织捣乱。到底谁才是弱势,谁才应受保护?
  6. 为同性恋者制订性倾向歧视法,似乎是为了保障同性恋者人权,但透过此歧视法,实际却给予他们特殊照顾,使同性恋者获得的不只是人权,更是特权。性倾向歧视法带来的,并不是保障人权,而是赋予同性恋人士特权。

4. 我们要为信仰发声

  1. 常祷告,不可灰心。继续为掌权者祷告,求天父搅动人心,叫官员按真理而行,尊重及持守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和制度。
  2. 们要学习了解有同性倾向人士的处境并给予适切的关怀与代祷。有两个机构的网站提供有用的资讯,帮助我们有更多的了解:
    香港浸信会联会
    http://www.hkbaptist.org.hk/acms/content.asp?site=bchk&op=showbycode&code=Homosexual
    明光社
    http://www.truth-light.org.hk
  3. 就有关性倾向歧视条例的立法,我们鼓励弟兄姊妹以一人一信的方式表达基督信仰的立场,让政府更知道我们的关注,若你愿意参予这行动,请在信上签名后交回教会或自行寄出,教会收集后将会于1月14日送往政府有关的部门。
  4. 1月13日(主日)下午3时30分至6时30分有一‘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在政府总部门外举行,由播道会恩福堂、阡陌社区浸信会及播道会同福堂主办,是以祈祷及诗歌宣扬爱家共融的信息,并以和平方式表达基督徒对条例的意见,一同为香港守望,为真理发声。

正如提后3:1所说:‘末世必有危险的日子来到’,但我们仍是要坚持‘立志在基督耶稣里敬虔度日’(提后3:12),为主打美好的仗,跑当跑的路,并守住所信的道!最终必得着公义的冠冕!(提后4:7-8)
愿我们在新的一年里,都能敬虔靠主!
以马内利!

梁明财牧师
2013年1月9日

 

附件

以下是一些真实事件:

  1. 2003年,加拿大卑斯省一位老师Dr. Chris Kempling因在当地报章撰文批评同性恋组织的一些教材,被卑斯省教师公会认为他违反了教师操守,停职一个月。Chris Kempling认为卑斯省教师公会侵犯他的言论自由而上诉,但却被驳回。卑斯省教师公会最终在2008年吊销他的教师资格。
  2. 2004年1月,美国支持同运的惠普(HP)在工作间张贴宣扬多元海报。而员工Richard Peterson以在自己的工作台上张贴《圣经》经文的方式,表达不认同同性恋生活的意见,最后遭到解雇。Peterson以宗教歧视控告HP,最终败诉。
  3. 2004年瑞典法院判处牧师Ake Green触犯煽动仇恨条例(煽动仇恨罪的理念包含香港的性倾向歧视法内),入狱一个月。原因是他讲道时从圣经观点认为同性恋并不正常。当地同运团体Swedish federation for LGBTrights主席Soren Andersson直言:“宗教自由不是辩护理由。”
    同运份子站在道德高地上,贬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所赋予的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宣扬“同志更平等”。最终Green牧师于2005年上诉得直,裁定无罪。虽然歧视法这次未能成功打压宗教和言论自由,但遗留下来的却是一片白色恐怖。
  4. 曾有社工称赞,过去已作十五名孩童寄养父母的Owenand Eunice Johns,友善、好客,且敏锐年轻人的需要。但2008年Johns夫妇因对同性恋持不赞同意见,被英国高等法院裁定剥夺作寄养家庭的资格,并于2011年驳回他们的上诉。法官认为Johns夫妇对性道德不友善,对儿童构成伤害。“同性恋者的权利应该较宗教信仰优先顾及”,认为他们违反了平等(性倾向)条例Equality Act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2007。平等及人权委员会更指“被寄养儿童有被基督教观点‘污染’的危机。”
    前大主教Canterbury Lord Carey:“相比其他人的权利,同性恋者的权利正被更优先考虑。”Johns夫妇只不过按信念有其立场,并澄清他们没有对同性恋恐惧,他们接受和爱每一个孩子。“我们不想告诉孩子同性恋行为是正当;脆弱的孩子需要的是爱、稳定、安全感和玩耍,而不是讲论性倾向。”
  5. 美国汉堡连锁店福来鸡总裁Dan Cathy于2012年6、7月期间,多次对婚姻及家庭发表不同看法,惹来大众媒体及三位市长(波士顿、芝加哥及三藩市)的严厉批评和杯葛行动。
    8月1日60万人响应“福来鸡感谢日”,以光顾快餐支持福来鸡的言论自由。但同运份子以两天后为“接吻日”反击,呼吁到门外接吻抗议。更有同志议员Christine C. Quinn要求纽约大学校长终止与福来鸡合约,以商业手段施压消音。
  6. 2012年英国物业公司经理Adrain Smith,在个人Facebookwall评论一则新闻: 平权部长Lynne Featherstone建议挪走“公民伙伴不可在教会举行仪式”的法例,认为“平等得过份(An equality too far)”,不应把法例强加于信仰及良知之上。
    Smith在facebook表达他的个人想法:既然同性恋者不认同基督教的婚姻观,坚持于基督教堂举行婚礼则很前后矛盾。 最后Smith被一位女同性恋同事向公司投诉其言论冒犯,因而受到公司处分:降职及减薪40%。Smith在10月决定开展一场法庭战,取回公道。
  7. 店主Mike and Suanne Wilkinson向来都按信仰要求经营他们的渡假旅馆,包括不容许未婚的异性恋伴侣投宿。2010年3月,店主Suanne Wilkinson基于信仰理由婉拒一对男同性恋伴侣投宿,被他们控告歧视。2012年10月18日法庭判店主赔偿3,600英镑(约44,000港元)。Wilkinson答辩时,曾解释其决定基于信仰立场,并且对未婚的异性恋者一视同仁。
    Wilkinson夫妇考虑上诉,因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地履行本身信仰。伯克郡有很多渡假旅馆可供选择,同性恋伴侣即使被拒也可另作选择;可是,Wilkinson却无权按信仰作经营的原则。
  8. 2005年香港彩虹及香港女同盟会同运人士要求在旺角榆林书店摆放女同志双月刊,其内容违背榆林书店负责人的个人信仰,故拒绝要求。及后同运人士闯进榆林书店滋扰店内顾客,严重侵犯经营自由。当时的立法会议员更批评书店负责人是无知、恐惧、歧视。
    书店有权按任何信念和理由,接受或拒绝摆放任何内容的小册子。同性恋的人士,为何可以霸道地越过营商权利,强迫店主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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